为保护国家利益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拟定了《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后草案)》并通过甘肃法制信息网(www.gsfzb.gov.cn)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5月28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邮政编码:730030;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605@163.com。
实行政府定价的应进行跟踪调查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进行价格跟踪调查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价格: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定价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按规定随价格附加收取的专用款项等定价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商品功能、服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市场价格波动时政府可冻结价格
省政府在重要的农副产品或者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时,可采取下列干预措施: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限定差价率、利润率;规定限价、保护价。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事态时,省政府经国务院同意,可在全省范围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兰州晨报 记者 梁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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