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苏女士在那坡县人民医院产下双胞胎,但双胞胎生下来后均患上脑瘫。苏女士认为孩子出现问题,当事医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起诉索赔各种费用共148万元。那坡县法院判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一次性赔付约46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5月13日,苏女士领到了赔偿款
1 双胞胎出生一波三折
苏女士是那坡人。2005年11月29日清晨6时许,她怀孕双胞胎34周,进入医院待产。根据产妇的情况,医院进行辅助检查和产程观察等处理。两个小时后,妇产科主任按照诊疗工作规程查房,考虑到早产儿的各器官发育未完全成熟,出生后出现患病率和死亡率都比较高,况且剖腹产并不能降低早产儿患病率和死亡率,暂时决定让其顺产。这一决定征得了产妇家属的签字同意。
苏女士上产床后,顺产遇到阻碍。医院采取多项措施,但没有明显效果,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决定通过剖腹产结束产妇分娩,并取得产妇家属的同意。之后,接生医生再次进行检查,发现产妇产程出现新情况——胎儿头部已经进入产妇阴道,此时剖腹产取出胎儿,会增加新生儿窒息、颅内出血、产伤等并发症的发生。为安全起见,医生决定取消剖宫产,采取助产措施。在产妇家属签字同意后,医生开始为产妇助产。
当天下午1时许,苏女士产下一男婴,体重2.4公斤;13分钟后又产下第二男婴,体重1.65公斤。苏女士因产后大出血导致休克,所幸被医院抢救过来。
2 患上脑瘫后申请司法鉴定
这对双胞胎是早产儿,刚一出生即被转到新生儿科观察治疗,但意外的情况又发生了。双胞胎出生不久,就遇到致命危险。医生进行紧急抢救,并下了病危通知书。2005年12月1日,考虑到双胞胎病情出现窒息情况,医院建议转到上级医院救治。紧接着,这对双胞胎被转至百色市人民医院治疗。百色市人民医院做出诊断:这对双胞胎患有缺氧缺血性脑病和产瘤等。经过18天的治疗,双胞胎终于出院。事后,这对双胞胎多次到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共住院105天。
双胞胎出生后就患上重病,其父母认为这与那坡县人民医院接生出问题有关,遂提出赔偿要求。那坡县人民医院认为接生过程中没有过错,不予赔偿。
随后,这对双胞胎的父母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对那坡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双胞胎的伤残有无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双胞胎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给出《医疗过错鉴定书》,认定双胞胎脑性瘫痪的主要原因是自身发育不足所致,但医院在为其分娩及出生后的诊疗上存在观察不细致,部分处理治疗欠佳,与其脑性瘫痪有一定关系。因此,认定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对双胞胎的诊疗行为存在部分过错。此外,双胞胎的伤残等级分别为三级伤残和七级伤残。
3 父母起诉索赔148万元
据了解,自从双胞胎患上脑瘫后,其父母为给孩子治病,花费巨额医疗费用。家里不仅花光所有积蓄,还欠下大量外债。索赔协商未果,双胞胎作为原告,其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那坡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事医院赔偿双胞胎的残疾赔偿金、定残后护理依赖费等共计148万元。双胞胎的父亲陈先生介绍称,他也知道两个孩子患上脑瘫有自身原因,但他认为医院应承担六成的赔偿责任,所以索赔金额为148万元。
2014年4月份,那坡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未能严密观察原告(指双胞胎)母亲的病情,未能及时、果断、适时地对原告母亲采取有效措施结束分娩,导致原告在母体时间过长,出现缺氧性脑病的损害事实的发生。更严重的是,被告在对原告实施吸产术时,致使原告颅内出血,导致患上脑瘫。被告的行为有过错,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不属实。医院没有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无医疗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医院被判承担四成责任
那坡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母亲苏女士在那坡县人民医院住院分娩,原告出生后,不同程度患上小儿脑性瘫痪的疾病。经司法鉴定,主要原因是与其早产极低体重,自身发育不足所致。本案中,原告应自行承担60%的民事责任。苏女士入院后,办理住院手续,双方医患关系成立。被告那坡县人民医院应按相关医疗规程提供优质的诊疗服务。但在本案中,医方在为患者分娩及婴儿出生后的诊疗上存在观察不细致,部分处理治疗欠佳,对原告的脑性瘫痪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那坡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赔付459027元。
那坡县人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百色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