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溺亡厂区化粪池父母诉公司索赔百万

2015年06月03日 08:11   来源:京华时报   

  2岁的小月(化名)在父母工作的厂区内玩耍时,不慎掉入化粪池中溺亡,因认为厂区未能尽到安全管理及警示义务,小月父亲刘先生一纸诉状将厂区所属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117万余元。昨日,该案在大兴法院开庭,并未当庭宣判。

  刘先生夫妇先后于2007年、2010年到北京某物流公司工作,并居住在公司的宿舍内。

  2015年4月3日,刘先生年仅2岁的女儿小月,随同物流公司保洁阿姨一起从公司旁的行人通道行至公司展览板背面的厂区公共区域,突然掉进被告公司的化粪池中,待警方赶到现场后,小月已经停止了呼吸,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为溺亡。

  刘先生认为公司内的化粪池井盖设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未尽到管理义务,由此导致小月溺亡,被告物流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故刘先生索赔117万余元。

  庭审中,事发时的保洁人员出庭做证称,事发时,自己曾经多次警告小月危险,但由于对方年龄过小,并没有理会。

  “事发当天,小月独自一人进入生产厂区,并独自行走,我把她搀扶下来,并让她找她奶奶去,但小月又自己进入货物区域。”保洁人员称,因为荒地中有化粪池井盖,自己曾经大喊“危险”,但是由于原告女儿年龄小,没有理睬,导致不幸事件的发生。

  保洁人员称,事故发生时,小月身边没有任何监护人,而生产区堆放了很多钢筋等物品,因此是悬挂了安全警示牌的。

  物流公司答辩认为,小月的父母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已经尽力配合刘先生作善后的处理,并从人道角度出发,公司愿意给员工部分抚慰金,但是对于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并不认同。

  小月父母则认为,即便有井盖,2岁小孩能踩翻,证明公司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该案当庭并未宣判。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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