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诉讼理据
1、违背拍卖法有关佣金条款的规定;
2、100元每人每次手续费定价无定价依据,程序不合理;
3、国拍行与参与车牌竞买的市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且有关收取拍卖手续费的格式条款违背提示义务,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违背合同合理对价原则,加重参与竞买人的义务,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晨报记者董川峰 徐斌忠
近日,华东政法大学(下称“华政”)4位大学生状告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下称“国拍行”),质疑上海车牌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司收取100元手续费的合法性问题,引起广泛关注。
昨天,诉讼团队的成员接受新闻晨报独家采访时透露,1月23日,黄浦区人民法院民庭正式立案,3月上旬,黄浦法院曾就该案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双方未达成共识,调解不成功。目前,四位诉讼学生正等待着该案的正式开庭。
参加大赛冒出想法
状告国拍行,对4位在校大学生来说,不是随便玩玩的事。
去年12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组织一场“公益诉讼”大赛,学生自由组队,发现身边存在的不公平、不合法的事。为此,4位大学生组成了“公益梦之队”,学院还为每个团队安排了一个社会律师事务所给予法律上的支持。
为什么状告国拍行?4位大学生觉得,这不是大家一时兴起,而是让身边所有人一直困惑的一件事。上海市私车牌照拍卖制度实行已久,主要立足于上海交通拥堵的现状以及出于限流的考虑,对拍卖制度的地区性尝试,4位大学生并不持反对意见。“但是因为学法律,我好几次被亲戚朋友问到车牌拍卖收取100元手续费的问题,尤其是没拍到的,就觉得没道理要付这笔钱。”
同样在12月,4位大学生中的一位跟着父亲去国拍行办理了车牌竞拍手续,了解了整个车牌拍卖的过程,这一经历让4位大学生真正考虑起诉。
最终,参与拍卖的学生诉称,国拍行收取100元手续费欠缺相关法律依据,并且未向其释明收取该笔手续费的定价依据及资金使用去向,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拍行退还其竞拍车牌过程中所收取的100元手续费。
寻章摘句发现理据
为此,有学生先是搜出了《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发现手续费内容违反相关拍卖合同的规定,对于未成功竞买人收取费用无依据。其中第三条就规定,本办法所称拍卖人,是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从事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竞拍的拍卖机构。本办法所称买受人,是指参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竞拍后取得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的个人和单位。
4位大学生认为,国拍行承办车牌拍卖应受拍卖法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做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按照这一规定,比照拍卖合同对于佣金的相关规定,我们就认为手续费条款存在多个问题,侵害了市民的公平平等权。”4位大学生说,国拍行并未对中标和未中标两种情况的手续费进行区别对待,将“佣金”与“合理费用”混为一谈,对未中标的群众来说是不公平的。“现实中,每个月拍车牌的人数远远大于中标的人数,却将两种情况同等对待无疑侵犯了市民的合同上的平等权。”
数次沟通并无结果
对于诉讼中的100元手续费的定价有无依据这一关键点,4位大学生也不断在寻找依据。他们发现,根据《制定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是否收取手续费,收取多少手续费应由政府定价,建立听证会制度并征求消费者经营者意见。
有学生为此曾向国拍行询问,但答复是该由交通委来决定。他们就此问题还向交通委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在交通委的回复沪交信息告(2015)第12号中,并没有了解到国拍行的定价是否经过听证程序。“这就意味着国拍行定价行为不合法”。
4位大学生算了一笔账,2014年5月共有11万余人参与拍牌,其中有10万余人未中标,仅未中标者所缴纳的手续费就高达1000多万元,而2014年6月参拍人数更是达13.5万人,因此6月一个月的手续费收入就达到1350万元。这笔钱,国拍行该不该收?
律师建议
可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角度起诉
华政学子状告国拍行的行为,引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剑的关注。6月5日,姚剑发布了一篇文章,名为《给华政学子诉上海车辆拍牌100元手续费案的诉讼建议》。昨天,记者采访了姚剑。
“非常巧合的是,我之前并不知情华政的公益梦之队在做这件事,我原本正打算以个人名义在下个月向国拍行提起诉讼。”
得知华政学子的诉讼法院已经立案,姚剑就结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专业分析和思考,写了文章。“文章推送后的第二天,华政的大学生就联系上我,并和我就这个案子进行了一些交流。”
简而言之,姚剑认为大学生们如果重点从《拍卖法》的角度来打这个官司,“可能会面临不利局面”,打赢这场官司的难度会非常大。
姚剑分析说,国拍公司是否拥有定价权来收取100元/次手续费?姚剑认为,车牌拍卖这一信息及技术服务项目不在政府价格指导范围内。如果不能纳入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范围,那么就没有空间来适用《价格法》第23条来开展相关的听证。
那么,100元车牌手续费是否违反《拍卖法》佣金规定呢?姚剑指出,《拍卖法》明确规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拍卖法》并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向买受人收取。按照民事法律“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既然《拍卖法》没有明确禁止向未成交的买受人收取合理费用,那么国拍公司收取100手续费似乎并不违法。
针对100元手续费是否属于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的问题,姚剑分析认为,国拍公司为买受人提供了书面介绍材料和光碟,也提供了拍卖网络服务,存在一定的费用开支,但是否应该作价100元/次,涉及作价是否合理的问题。“遗憾的是,《拍卖法》并未明确规定佣金和‘合理费用’不能并存。100元是否过分加重了竞买人的负担,在已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不一定能够得到司法的确认。”
那么,应该从何种角度起诉呢?姚剑给出的建议是,如果重点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未提供合格的拍卖服务角度出发,并组织证据,有可能会赢得法院的支持。
现在的上海车牌拍卖规则导致大家都集中在11点29分以后出价,但基本上都是由于网络拥堵无法出价,一直显示:“正在与服务器交换信息,请稍等……”姚剑认为,拍卖人并未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拍卖服务,导致竞买人无法出价,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竞买人完全可以依此要求归还100元手续费。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