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按月发工资不得迟于次月10号

2015年06月13日 11:14   来源:信息时报   吴瑕

  企业按月支付工资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需要停工的,企业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日前,省人社厅起草的《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据悉,广东或将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会共济原则筹集资金,向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收取。

  暴雨预警停工也要发工资

  《征求意见稿》中建议,现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按月支付工资的约定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号。”

  对此,省人社厅给出了修改理由——目前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赋予了用人单位较大的用工自主权,并没有硬性规定具体的支付日期,导致大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压2个月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老板“走佬”视为拖欠工资

  企业工资纠纷中,有不少老板往往在支付工资到期前“走佬”或转移财产。对此,《征求意见稿》也作出相应规定,“工资支付义务虽然未到期,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或者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不履行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的,视为拖欠工资。”从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可以提前介入,快速处理,依法追究欠薪老板的刑事责任。

  亮点条例摘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按月支付工资的约定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号。

  ●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工资支付义务虽然未到期,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或者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不履行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的,视为拖欠工资。

  如何提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截至7月30日,社会各界提出意见的方式:1、在线(省人社厅官网:http://www.gdhrss.gov.cn)提出意见;2、传真(请注明“立法意见”),传真号码:020-83331309;3、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劳动监察局(请在信封注明“立法意见”)。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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