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家出走失联达18年,独自抚养女儿的丈夫待女儿成年后起诉要求离婚,但因妻子户口被清户且居无定所,起诉离婚成了难题。17日,根据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浙江省宁波市宁海法院首次受理了被告户籍被注销的离婚案件。
沈某,宁海人,50来岁。1989年,经人介绍,沈某认识了来自甘肃的女子顾某,相处不久,双方便结婚了。两年后,大女儿、小女儿相继出生,沈某更有了家庭的归属感,想象着一家四口能一直幸福地生活下去。
然而,事情没有按照沈某的预想发展,渐渐的夫妻俩开始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1997年6月的一天,两人又因一点小事发生了争吵,顾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了。刚开始,沈某觉得妻子只是一时生气跑回娘家了,等过段时间气消了就会回来的。可没想到,几个月过去了,顾某依旧没有回家。沈某一下子急了,连忙赶到顾某的老家,但发现她并没有回老家。无奈,沈某便回到了宁海,含辛茹苦的独自将两个女儿抚养成人。
今年年初,沈某听说妻子可能在新疆,便再次赶过去找寻,结果又是失望而归。多次找寻,全部落空,身心疲惫的沈某,在和女儿商量后决定起诉离婚。当沈某赶到顾某老家拉顾某的户籍信息时,当地公安局却告知他顾某因常年不居住在当地已经被清户,如此一来当地法院就没法受理沈某的离婚诉讼了。
回到宁海后,沈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宁海法院起诉离婚。了解情况后,法官告诉他,顾某属于户籍被注销的情况,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条相关规定,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沈某可以在宁海法院起诉离婚,这下他也终于松了一口气。(完)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