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自己所在企业的负责人存在贪腐行为,多人串通私分国有资产,年近七旬的职工魏恒学向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递交申请,请求履行职责,依法查处。省国资委收到了申请,却没有出具书面答复。为此,魏恒学将省国资委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省国资委接到申请或举报应履职查处和作出答复,并承担诉讼费和因诉讼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昨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内部报告不能算作答复”,省国资委需在限定时日内,对魏恒学提出的申请内容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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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职工反映企业问题国资委未作回复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年近七旬的原告魏恒学以邮寄方式向省国资委递交《查清企业改制资产流失的申请书》,内容为:“酒泉汽车配件公司卢某等人利用所谓二次企业改制,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把停业关闭十余年的‘空壳’企业,在甘肃省机械集团公司的纵容下,声称‘该公司由于机制不灵活,长期亏损,债务沉重,经营十分困难,制约企业发展’。他们上下串通,纯属造假,侵吞国有资产,职工非常气愤。为此,职工向中央巡视委员组递交了举报材料。据悉,中央巡视组将该材料批转省国资委,故请求领导应当履职,予以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2014年9月29日,省国资委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并于10月16日批转给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0月17日,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又批转给甘肃省汽车工业总公司。2014年10月22日,甘肃省汽车工业总公司给甘肃省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报一份情况报告,内容为:此事属于同一上访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上访,早在2014年5月28日,公司就调查此事,结论为“酒泉汽车配件公司在企业改制暨资产处置中严格遵照执行改制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规操作、不存在借改制将职工推向社会、不存在贪腐行为,故所反映的相关问题不属实”。除此之外,报告还写明,就此调查结果已于2014年7月15日,委派相关领导当面向上访人魏恒学做出解答。2014年11月24日,甘肃省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省国资委提交报告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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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内部报告”并非答复被告在限定日期内作出答复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省国资委于2014年9月29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后,已于2014年10月16日给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了批转,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又于次日批转给了甘肃省汽车工业总公司。接着,两公司分别作了两份报告,但这两份报告是公司内部分别写给主管的报告,并非是给原告作出的答复。省国资委在收到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报告后,也没有就相关内容书面告知原告,由此可以认定省国资委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原告申请的事项向其作出书面答复。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省国资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你单位于2014年9月29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查清企业改制资产流失的申请书》所申请的事项作出答复。驳回原告的交通食宿费诉求。(记者许沛洁)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