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上调部分排污费征收标准 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2015年06月26日 09:12   来源:荆楚网   

  6月25日,湖北省物价局联合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环保厅制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从7月1日起,分两个阶段上调湖北省部分排污费征收标准。

  第一阶段从2015年7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

  在每一处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第二阶段,从2016年7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2元调整为2.4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4元调整为2.8元。

  同时,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湖北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2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至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在70%至5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记者冯梓晔)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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