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北京挤地铁被摔伤 地铁担责一成

2015年06月26日 15:38   来源:北京晚报    严琪

  邵女士因乘坐地铁摔倒致受伤骨折,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6万余元。此案近日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地铁公司承担10%的补充责任,赔偿邵女士5100余元。

  乘客:上车拥挤导致受伤

  庭上,39岁的邵女士描述起自己早高峰乘坐地铁的遭遇。去年10月31日早晨,她与同事一起在苹果园乘一号线地铁上班。当时正值地铁高峰,地铁驶入站台后,邵女士被后方人群簇拥着进入车厢,摔倒在地。她说当时感觉右腿刺骨的疼痛,并且右脚扭向右边变形。在下一站古城站停站时,邵女士被车上乘客抬到了站台,地铁工作人员拨打120将邵女士送到医院。

  经诊断,邵女士右腿小腿骨折,右脚韧带断裂。

  邵女士称自己的脚仍旧肿胀麻木不能走远路,也不能下楼梯。“我是做导购的,一天要站上七八个小时。”邵女士说,因为受伤不能久站,她丢掉了工作。

  邵女士认为,自己正常购票并且排队上车,与地铁公司已经形成合同关系,但地铁公司却没有保障自己的安全。为此,她起诉地铁公司赔偿6万余元,并要求地铁公司给自己找一份工作。

  法院:地铁公司担责一成

  庭审中,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答辩称,不同意邵女士的起诉。首先从调取的相关录像中可以看出,邵女士的受伤是由站在邵女士后方进行推挤的乘客导致。邵女士当时是与其他乘客争抢座位而被后方乘客挤倒在地的,她本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事发后地铁公司已经拨打120,尽到了应尽的规范义务,地铁公司无法避免地铁站内拥挤的现状。

  法院一审认为,早高峰时更容易发生安全问题,地铁公司应该尽到比平时更多的保障义务,不仅包括乘客受伤后的救助,也包括提前对安全问题的预防。根据相关证据,被告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录像显示安全引导员并未完全履职,导致邵女士被第三人推倒。法院认为地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酌定为10%的相关责任。法院判决地铁公司赔偿邵女士各项损失5136元。

  宣判后,邵女士表示上诉,地铁公司则表示不上诉。

  地铁:拥挤受伤屡见不鲜

  庭审结束后,地铁公司的代理人表示,由于挤地铁受伤而找到地铁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并不时常发生,但每年都会发生一些,双方对簿公堂后,法院判决地铁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很少。

  法官表示,公共交通发生人身损害的差不多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自身疾病造成的;二是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损害的发生;三是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乘客人身损害。“在后两种情况下,地铁公司要依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据悉,此类案件事故发生时间集中在早晚高峰,地点往往在人流最为集中的站台区域或者换乘区的交通枢纽地铁站、公交站。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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