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并取得《离境退税申请单》
二 境外旅客离境时向海关报验,海关在《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确认
三 境外旅客向退税代理机构或税务机关设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机构申请退税四 退税代理机构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结算;规定由银行作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财政部税政司昨天发布消息,自2015年7月1日起,北京市和上海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与海南试点政策相比,新政明确将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的离境退税政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调整:一是扩大了离境口岸范围,在航空口岸的基础上,新增了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二是扩大了退税物品范围,将海南试点时的正面列举方式调整为以负面清单方式,退税物品范围由21类物品扩大到除禁止、限制出境和增值税免税物品外的所有物品。三是降低了起退点,由800元下调至500元。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税务总局于6月初印发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对离境退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办法规定,退税商店采用备案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并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的企业经省级国税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