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永登黑社会团伙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20年

2015年06月30日 15:31   来源:中国甘肃网    都一鸣

  原标题: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永登黑社会团伙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20年 其余24人各领其刑

  6月2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永登李林胜黑社会团伙案。据悉,除一人免于刑责外,涉案的其余25名被告人分别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1年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主犯李林胜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与罚金。宣判后,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等多数被告当庭表示将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李林胜先后网罗被告人何光瑜、张舜泽等永登县社会闲散人员为麾下成员,逐渐形成了以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王福云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巴玉伟等7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长期在永登县城及周边开设赌场,强行向县城各茶府、KTV等娱乐场所推销啤酒、茶叶等方式聚敛钱财。

  为便于组织行动、更好地控制成员及笼络人心,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均租有房屋供组织成员聚集,不定期组织聚会,将部分非法收入用于该组织购买作案工具,为成员发放工资、生活费、购置衣物、为受伤的成员承担医药费以及为逃避司法机关打击而支出“跑路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6年至2013年期间,以李林胜为首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由松散型的犯罪团伙发展成为较为稳定的犯罪集团,逐步完成了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变,具备了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

  公诉机关指控李林胜等26名被告的罪名成立。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等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何光瑜等3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李迎海等人经公安人员口头传唤到案,能够交代各自所犯基本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林长贵等3人分别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且均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其3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对3人适用缓刑;闫海春在其参与的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犯罪情节轻微,属从犯,且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亦具有自首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西部商报 记者 都一鸣)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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