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事发医院。新民晚报新民网 萧君玮 摄
图说:图为崇明县第二人民医院(堡镇医院)。新民晚报新民网 萧君玮 摄
图说:事发医院。新民晚报新民网 萧君玮 摄
崇明一名刚出生的男婴非正常死亡后,婴儿的爷爷和接生医院崇明县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副主任被警方带走,并被刑事拘留。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今日(22日)从法律界人士处了解到,如果致婴儿死亡的化学药剂确系该该名副主任提供,其至少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该案件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调查并刑事拘留两名犯罪嫌疑人,侦查方向是没有问题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蔡正华告诉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一方面,案件中存在着男婴非正常死亡,同时也存在犯罪嫌疑人,“具备按照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的条件。”
据知情人士透露,婴儿夭折或因其家人注射化学试剂导致,而婴儿的爷爷被警方带走并刑拘,亦无形中佐证了这一说法。
“如果向婴儿注射化学试剂的就是被刑拘的爷爷,那么其在主观上肯定会被认定为有杀人故意,因此初步认定其涉嫌故意杀人罪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据介绍,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涉事的妇产科医生被带走并刑拘,也是正常的侦查方向。”蔡正华告诉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只要医生确实向家属提供了致婴儿死亡的化学试剂,且明知家属的目的,“那么该行为客观上起到了帮助家属实现故意杀人的作用,因此其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的‘帮助犯’。”
蔡正华认为,医生私自外借药剂显然是违规行为,“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该涉事医生违规在先,又可能在客观上帮助了家属实施故意杀人,警方先推测这是一起共同犯罪并对医生予以刑事拘留,于法不悖。”
蔡正华同时指出,涉事医生的“故意杀人”罪名是否能成立,还要看经过警方侦查后,是否能认定她事先知道家属要实施故意杀人而提供药剂,“如果不知家属的目的,只是向家属提供了该化学药剂,则可能涉嫌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 李欣 萧君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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