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偷电缆,却造成火车停运110分钟。28日上午,昆明一男子因涉嫌犯故意破坏电力设备罪,在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31日零时许,被告人毕某某携带破坏钳、钢锯、竹竿等工具到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上李其村旁金秧铁路线K4+536米处,把架设在接触网电杆上的承力索中心锚结辅助绳一端锯断。因有火车经过,毕某某把作案工具藏匿后离开现场。
因其破坏该设备,造成金马村至秧田冲场间接触网设备无电,一列货车因该故障停车,停时110分钟。经鉴定,毕某某共造成损失12万余元人民币,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毕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对起诉书里毕某某造成的损失价值不予以认可。公诉机关对毕某某的犯罪定性也不准确,他的目的是盗取电线卖钱,主观意愿上并不构成故意破坏电力,应定为盗窃罪。虽然他实施了行为,但因只剪了一端,犯罪未遂,而且毕某某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价值损失是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和评估的,具有科学性。不管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什么,都不会影响其造成的结果,其行为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
法院审理后,将择期进行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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