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青发紫的病、死猪肉,被加工成猪肉膏,进而可以用来制作云吞、饺子、梅菜饼,甚至直接作为食材,现身餐厅和大排档。
这是发生在广东省清远市的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近日披露,一伙在山区秘密进行病、死猪加工、销售生意的“黑心商贩”被绳之以法。数年间,共计有30余吨病、死猪肉被他们卖出。病、死猪肉到底是如何被端上餐桌的?
收购价1.3元/斤,翻倍后卖给“下线”
也许很难有人想到,作出如此行径的犯罪团伙,“创始人”是一个锯木工。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50岁的广州从化鳌头镇人李某,绰号“火鸡潮”,听说病、死猪获利颇丰,就打起了病、死猪的主意。
2014年2月至3月,李某开着灰色长安货车在京珠高速广州市从化段某出口旁蹲守,等有拉着猪的外省货车路过时,便以每斤1.3元的价格,向货车司机收购病、死猪。一次偶然的机会,在清远市佛冈县做病、死猪肉加工生意的阿华,看到了正在收购猪肉的李某,便说可以每斤2.7元的价格买他收回来的病、死猪,双方互留了电话。
与高速路旁收购猪肉的李某不同,其“下线”阿华从事病、死猪屠宰生意已近4年。除了李某这个“上线”外,阿华还有其他几个收购病、死猪的“上线”。
清远市佛冈县公安局的讯问笔录显示,阿华、李某二人先向周边的猪场收购病、死猪,在广州市从化区某镇的荔枝园内宰杀病、死猪,再将病、死猪肉卖给一个名叫“老三”的人制作烟熏肉。生意只做了两个月,“老三”就因为售卖不合格烟熏肉被查处。后来,二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广东省佛山市经营冻肉生意的范某,便开始和范某合作,将病、死猪宰杀分割成几大块后,以每斤3元的价格卖给范某。
据佛冈县公安机关介绍,阿华和李某收购回来的病、死猪,猪皮上大都有发红、发紫的斑点。如果猪死亡时间过长,猪皮也会发青。“但生意好的时候,阿华一个月可以向范某销售6~7车病、死猪肉,每车1000多斤。范某将猪肉拉到广州、佛山南海区等地销售。剩下的猪皮,阿华则会卖给周边个别村的胶囊厂,用于制药。”
病、死猪如何变成“桌上食”
当病、死猪加工生意逐渐上了“轨道”,为了避免被人举报,2012年阿华等人和范某合作,在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找到了一个废弃猪场作为加工点。
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该案的经办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加工点确定了之后,阿华就印发了带有自己绰号和联系方式的‘收购病、死猪’的名片,派发给加工点附近的养猪场,待养猪场老板把病、死猪扔到指定地点后,就打电话给阿华或李某,把他们带到处理病、死猪的地点,根据猪的大小再确定交易金额。大部分的病、死猪都是按照100斤以下的几十元一头、200斤以上的200元一头这样的价格进行交易。”
阿华的另一合伙人陈某,案发后在接受佛冈县公安机关讯问时称,加工点投入生产后,范某的工人将病、死猪加工成瘦肉片、肉膏、假牛肉、排骨粒再销售。2013年9月,范某把加工点转手给了阿华等人,并在每斤3元收购价的基础上,加0.6元作为加工费。这一团伙就在收购病、死猪肉后,经屠宰、加工,把成品专供范某销售。
陈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时称,猪肉加工时,他们会往其中加入硼砂、肉质爽弹素、胭脂红色素、猪肉调味膏、沙茶王等配料和添加剂;在制作瘦肉片和猪肉膏时,他们会向猪肉里添加盐、胡椒粉、味精、白糖等调味品;制作假牛肉时则会添加牛血。加工成的猪肉膏可以用来制作云吞、饺子、梅菜饼,猪肉片、假牛肉片和排骨粒可直接作为食材用于餐厅和大排档。
阿华二人与范某的合作进行了一段时间,便又扩大“销售网”,和湖南一个绰号“小矮人”的40岁男子合作,由“小矮人”将病、死猪肉制作成腊肉售卖。
但他们并未满足于此。
从化区人民法院提到的案卷显示,2014年2月起,范某以生意不好做为由,不再来加工点拿货,一绰号“二姐”的湖南籍女子成了他们最大的销售对象。据“二姐”卢某交代,她将猪肉拉到自己租的烟熏腊肉加工厂后,将其加工成“湖南农家腊味”和“湖南烟熏腊肉”,拉回阿华等人的加工点进行真空打包装箱,再由其家人将腊肉以每斤7~9元的价格,销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市场。
数十吨病、死猪肉流向市场,主犯受到处罚
2014年3月25日,佛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阿华一伙人生产及加工病、死猪肉的养猪场,进行了查封。
通过广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阿华等人的猪肉加工点被查获的病、死猪肉中,含有口蹄疫病毒核酸、猪瘟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变异株病毒核酸。
清远市佛冈县公安局及广州市从化区公安局食品药品侦查大队通过讯问阿华、陈某、范某及加工点工人等,这条病、死猪肉“黑色加工链”逐渐明晰:养猪场老板将病、死猪以每斤1元到两元多不等的价格卖给阿华,阿华和陈某屠宰病、死猪后以每斤3元卖给范某、卢某等人,后来又在屠宰后将病、死猪肉进行加工,制造成猪肉片、猪肉膏、假牛肉、排骨粒、烟熏肉和腊肉,运往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东莞市等地销售。
今年1月21日,佛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阿华一伙收购回来的病、死猪肉,销售给范某的有20多吨,销售额12万多元;销售给“二姐”卢某的有10多吨,销售额达9万多元。经广东流溪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2011年至2014年,阿华和陈某的销售收入逾73万元。
7月14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阿华和陈某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分别处罚金70万元;范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同伙均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两年十个月不等。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