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情介绍: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一工作人员,前往滁州挂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钱物,仅从一人处就获得149.3万元。现获刑,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010年,合肥市重点局工作人员刘某去滁州挂职。可短短4年,他就利用负责各项工程的机会,受贿198万余元。落马后,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获得立功表现。
刘某是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 2010年8月5日,刘某挂职任滁州市重点建设管理局(城建办)局长(主任)助理,2011年4月23日挂职任滁州市重点建设管理局(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 2010年至2014年,刘某在担任滁州市重点建设管理局局长助理、副局长期间,负责滁州市清流河综合治理一期、明光路大桥、清流路清流河桥等工程,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98.371万元。其中,合肥某沥青路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建滁州市清流河综合治理工程时,为得到刘某关照,该公司副经理罗某于2010年至2013年期间数次送给刘某共149.3万元。
去年9月2日,刘某被滁州市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0天后,刘某向滁州市纪委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后经查证属实,刘某获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日前,全椒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二万元;对刘某违法所得198.371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记者 李进 实习生 刘敏敏、龙馨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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