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当被告主动释法应诉
省政府法制办发文解释法律依据 专家:积极应对诉讼的态度值得赞许
庭审结束后王秀六接受采访。图/记者谢长贵
8月6日上午,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王秀六诉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政诉讼一案。该案中,湖南省人民政府被列为第二被告。该案件是第一起以省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同时,省政府法制办还于7月27日在网站发表文章,解释省政府成为共同被告的法律依据。
案由 蜂农申请公开征地文件
王秀六今年59岁,家住永州市东安县芦洪市镇赵家井村。在村里承包了4亩土地从事养蜂已有几十年。
2013年,因项目建设,赵家井村启动土地征收拆迁工作,王秀六获得共计16万余元的拆迁款。但因为没看到土地征收的相关文件,2014年12月,王秀六向省国土资源厅递交要求公开“申请人房屋及周边土地所在区域(赵家井村)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征收红线图”的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申请后,向王秀六出具《告知书》,要求补齐具体建设项目名称、批准时间或审批编号等内容。王秀六补正说明后,省国土厅于年2月3日再次要求王秀六补正。王秀六不服,向湖南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申请被驳回。
于是王秀六提起诉讼,将省国土资源厅与省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省国土资源厅依法予以政府信息公开,并依法撤销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争议 要提供文件编号做法对不对
8月6日的庭审从上午九点开始,持续约两小时。
法庭上,原告认为: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的农民,认知有限,故而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被告(省国土资源厅)却一再要求原告提供征地文件名称、编号等。
省国土资源厅代理人辩称,收到原告申请书,并两次告知补正相关材料,不管是从程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是合法的。未作出信息公开行为,是因为通过原告提供材料,查询不到相关的批文。
省政府代理人辩称,其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从程序到内容都是合法的,原告只是笼统地讲被告行为违法,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昨天的庭审进行了近两个小时。因双方在法庭上提交了新的证据,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当被告后省政府主动列法律依据
庭审结束后,潇湘晨报记者采访两被告的代理人,省人民政府代理人表示,自己为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受委托出庭应诉。“这是我的工作。”
本案原告王秀六介绍,今年4月份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时,长沙中院立案庭法官释明了案件的管辖权在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开始我们只把省国土资源厅列为被告,天心区法院的法官后来提醒我们,按照法律规定,省政府应该作为共同被告。”
王秀六的这一说法也能够从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的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一则消息中得到印证。该消息显示:2015年6月初,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王某某诉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政诉讼一案,并通知省人民政府作为共同被告进行应诉,该案件是第一起以省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消息还阐明了将省政府列为共同被告的法律依据(条款见中缝):经省政府作出驳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省政府依法应当是共同被告。
法学专家:政府依法行政的切实表现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表示,该案体现了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张扬;二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切实表现;三是说明了司法机关能够坚持把法律作为裁判的准则。
张永红认为,行政诉讼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政府一些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另一方面是因为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张扬。立案登记制等新制度的出现,使得行政诉讼立案门槛降低,也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
“主动公开案件信息,安排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省政府应对诉讼的态度值得赞许。”张永红表示,这说明了政府的法律意识在增强,。“公民起诉省人民政府的案件,可以在基层法院立上案,进入司法程序,值得称道。”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