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积极就业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

2015年08月11日 11:23   来源:青海日报   

  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进创业带就业、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加大职业教育培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5个方面提出了18项政策措施。《实施意见》是青海省深入贯彻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署,立足省情实际,对以往政策的集成和创新,其普惠性进一步扩展、导向更加积极、含金量越来越高,标志着我省“积极就业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

  记者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实施意见》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进创业带就业、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加大职业教育培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5个方面提出了18项政策措施。包括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加快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研究调整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同时,进一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除国务院明确保留的审批事项外,所有创业人员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一律改为后置;继续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设立“省级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带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对创新创业的融资支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合伙创业的累加;健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政策,鼓励省外各类人才在青创业;统筹专技人才、管理人才、职业技能人才政策,落实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优惠措施;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

  《实施意见》还针对高校毕业生重点群体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退役军人就业等出台了多项优惠奖励政策。(记者 张蕴)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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