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红包征税暂不影响个人
网络红包征税细则需完善
日前,一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内部文件在网上流出传闻,网络红包征税问题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虽然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未发出正式通知,但消费者们对此事一直保持密切关注和讨论。
>>事件
网络红包火爆提示税收真空
对红包征税的计划出自一份日期为7月28日、在国家税务局内部传阅的文件,虽然是内部文件,不过在网上泄露。京华时报记者联系到的一位基层税务部门人士表示,“确实存在关于网络红包收税的通知,但目前还不是正式文件,并且也没有相关的时间表来确定何时公布。”
发红包早已不是新鲜事,特别是这两年春节期间,红包着实火了一阵。据腾讯数据显示,今年除夕当天腾讯旗下的QQ和微信两大红包平台的用户们共收发了16亿红包,其中微信红包收发总量达10.1亿次,是2014年的200倍。
支付宝官方披露的数据显示,除夕期间,共有6.83亿人次使用了支付宝红包,这一天,支付宝红包收发总量达到2.4亿个,总金额达到40亿元。
由于便利性,通过网络红包进行钱款转移也越来越流行。业内人士表示,因网络红包使用规模大而且覆盖面广泛,极易成为企业吸粉利器从而引发税基侵蚀;又因其最近才兴起,暂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监管,也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一直有税法专家建议,对网络红包实行征税。
>>释疑
征税只针对企业红包
记者了解到,国税总局的这份文件规定,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杨建华律师告诉京华时报记者,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文件,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也就是说,如果某公司在过年期间向用户派发1亿元现金网络红包,则需要缴纳2000万元的税,实际大家收到的红包应为8000万元。
而对于个人之间的红包,并不属于征税范围。《通知》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税务基层人士告诉记者,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亲友之间发红包不纳入征税范围,这部分严格意义上说应该属于赠与。
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伟民律师坦言,微信红包属于新兴事物,现行法律法规对微信红包是否征税无明确规定,所以,税务部门也很难操作。如果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偶然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且应为全额适用。但毕竟微信红包的金额大多只有几元甚至几毛钱,不宜直接征税。
此外,上述基层税务人士告诉记者,代金券并不属于征税范围,比如打车软件派发的代金券、外卖软件派发的抵扣券等。
事实上,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就曾表示,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税款应由派发企业代扣代缴,这是于法有据的。对于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应征税,这与现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也是于情有理的。
>>难点
具体规则应进一步细化
此前有媒体报道,今年4月份,江苏东台一家公司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为了使得宣传效果更好,现场发放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回到东台后,该企业主动向地税局进行申报,向地税部门缴纳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不过,上述基层税务人士对记者表示,这种主动申报的方式太偶然了,在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很难依赖企业主动申报来完成税收,《通知》也是希望能够形成个规则。
他还表示,当前《通知》也面临一个征税难点,因为按《通知》规定,对企业红包征税,对个人红包不征税,但是在微信、支付宝、QQ这样的社交平台上,要如何对企业进行界定有待观察。如果企业的营销部门员工以个人名义用个人账号发红包,税务部门核实目的就成为难题。
北京市齐进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晋则指出,现在微信红包刚刚兴起,金额不大,将来很可能出现支付宝曾经出现的情况,如果对微信红包这类电子支付手段不加以控制,可能导致偷税漏税问题。所以,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网络红包征税的相关法律,并设定一个起征点。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肖飒指出,企业应当依照纳税程序纳税。但是,在合法的范畴内合理避税也是企业的自由。因此,这一规定的落实既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细则予以规范,也需要相关企业的配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晓星对京华时报记者表示:“网络红包这种新兴金融支付方式在法律方面的规范目前较不完善,但是考虑到其发展的快速和广泛,从长远看来应该进行税收征管,这在法理角度来看完全符合,具体规范有待逐步完善。”
京华时报记者 马文婷
实习记者 罗梦娇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