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首次明确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2015年08月18日 08:58   来源: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记者昨从市环保局获悉,日前出台的《武汉市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系统明确了市、区党委、政府和全市32个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提出环境保护要党政同责。

  市环保局表示,目前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分散于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中,不够明晰,不利于工作落实。因此,全面、系统的理清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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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记者翻阅《规定》发现,上述机关和部门的环保职责,均有了清晰表述。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环境噪声污染案件,对涉嫌环境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与环境保护部门信息共享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环保局表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规定》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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