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案检查机关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却撤案放人

2015年08月20日 21:48   来源:央广网    白宇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报案、立案、批捕....。。一起看起来并不那么复杂的涉嫌职务侵占案,却随着——基层公安分局因“上级公安机关命令撤销案件”,检察院以“不应当撤案而撤案”认定公安局违法,公安局认为“撤销案件,有法可依”,检察院监督权遭遇梗阻、《纠正违法通知书》成一纸空文——而变得扑朔迷离。

  站在法律面前,公安局和检察院吵起了嘴架,报案人的诉求也随着这场难见分晓的博弈而无限期的搁置。在依法治国理念下,这场博弈正在河南省信阳市发生并发酵着。

  最初的报案人叫吴作新——河南瑞扬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据他介绍,2011年,公司开始立项投资建设河南信阳国际旅游度假村后,嫌疑人毕海峰被聘用为副总经理,期间,涉嫌职务侵占,涉案金额约1000万元。吴作新和毕海峰多次交涉无果后,向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报案。

  洋河分局案侦大队长夏其文介绍,2013年吴作新报案后,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在办理当地一村支书贪污案时发现毕海峰涉嫌职务侵占,2014年五一期间,平桥区检察院向洋河公安分局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对毕海峰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夏其文:经济案件100万以上的,按照我们市局规定,得报我们市局审批;所以,检察院给我们发过来建议函以后,我们随即报市局审批,经过市局相关领导签字,在5月份立案了。立案以后对毕海峰刑拘了,刑拘第三天,我们按照法律规定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在7天之内做出了批捕决定,批准逮捕了。

  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做出批捕决定后,报案人吴作新心里的石头本该落了地,然而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一纸《撤销案件决定书》让这起案件出现了反转。

  2014年7月,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发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吴作新:上午给我的撤案通知,下午就把人给放了,理由是上级公安机关命令撤案放人。

  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案侦大队长夏其文说,在批捕期间,毕海峰的爱人认为这个案件够不上职务侵占,把情况反映到了“有关领导”那里。随后,夏其文等人先后两次到河南省公安厅法治总队汇报工作,省厅先后两次发函要求撤案。

  夏其文:哪级领导不知道,后来我们前后两次到省(公安)厅汇报,法治总队。他们听了汇报以后,认为我们洋河公安分局案件办错了,要求我们撤销案件。头一次省厅给信阳市公安局下了函,要求认定洋河公安分局执法过错,要求我们撤案。第二次又下了个督办函,要求认定执法过错。第二次下来以后,根据市局指令,我们把案件撤了,把人放了。

  据吴作新出示的盖有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印章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洋公(案件队)撤案字[2014]0004号)复印件记载:“我局办理的2013.10.21平桥区龙井乡毕海峰涉嫌职务侵占案,因上级公安机关命令撤销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撤销此件。”

  报案人吴作新介绍,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做出撤案决定后,自己立即向当地检察机关反映了相关情况。

  吴作新:检察院听了以后,很震惊,随后,下了《纠正违法通知书》。

  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9月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信平检侦就纠违[2014]1号文件)记载“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本院在办理毕海峰职务侵占案中发现,你局在侦查毕海峰职务侵占案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行为:对毕海峰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不应当撤案而撤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现通知你局予以纠正,并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将纠正情况告知我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长刘继东认为,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无权直接撤案。

  刘继东:毕海峰涉嫌职务侵占被我们批捕了,批捕以后,洋河分局撤案了。我们批捕的案件,即使错了,不应该由公安机关直接撤案,由审查起诉部门把关,由审判机关把关,而不应该由侦查机关对我们的强制措施批捕是对是错进行把关。

  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案侦大队长夏其文表示,按照平桥区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洋河分局已经向上级公安机关申报重新立案,但至今没有通过审批。

  夏其文:我们在法定期间内,我们报审批,文字材料报了,网上也报了,市局没答复。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长刘继东表示,区级检察院对市级公安机关没有监督权。

  刘继东:我们对他的上级机关没有监督权,我们就向我们的上级机关汇报,这种情况也汇报了,汇报了现在就是啥情况都没人找我们说了。

  截止到发稿时为止,信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尚未对相关情况作出任何回应。有关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记者白宇)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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