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公司为获奖励资金 行贿官员被罚30万

2015年08月21日 13:42   来源:中国甘肃网   樊丽 李明珠

  原标题:为获奖励资金公司行贿官员

  昨日,西固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甘肃盈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罚金30万元

  为确保企业能够得到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甘肃盈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找到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万景峰帮忙,在企业获得420万元的奖励资金后,二人向万景峰行贿42万元。昨日,西固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甘肃盈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罚金30万元,判处两名负责人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为获奖励资金 公司两负责人行贿42万

  经审理查明:甘肃盈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2005年12月由原甘肃省甘谷油墨厂破产重组后成立的民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杨某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担任公司总经理,王某某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1年初,王某某根据甘肃盈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的安排负责该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一事。为了确保能够得到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2011年7月中旬,杨某某与王某某一起约见当时主管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万景峰,并表达了希望万景峰能够帮助甘肃盈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功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并获取中央财政奖励的想法,同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万景峰奖励资金的10%作为好处费,万景峰遂答应帮忙。2011年7月底杨某某与王某某为了让万景峰帮忙疏通关系,在兰州地质宾馆送给万景峰20万元现金;2011年11月底杨某某在得知甘肃盈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万景峰的关照下成功获得了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奖励资金共计420万元的消息后,为了感谢万景峰,被告人杨某某与王某某在兰州市百合花宾馆按照之前的承诺送给万景峰好处费22万元现金。

  判决:构成单位行贿罪 单位被判罚金30万元

  西固区法院一审认为,甘肃盈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取得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由其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决定,与该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共同以单位名义实施了行贿的行为,行贿的资金从单位账户中提取,获取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也归单位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单位于庭审后主动缴纳大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多次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甘肃盈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西部商报 记者 樊丽 实习生 李明珠)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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