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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疗养所占工作日不得充抵职工年休假

2015年08月21日 14:19   来源:工人日报   

  为做好新形势下职工疗休养工作,8月13日,青海省总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并广泛征求青海省纪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青海省总工会艰苦地区、艰苦行业职工疗休养工作办法(试行)》,依法保障和促进青海高原艰苦地区、艰苦行业一线职工身心健康。省总特别强调,职工疗休养所占用的工作日,不得充抵规定的职工年休假假期。

  《办法》规定,职工疗休养工作由各级工会统一组织管理。经青海省总审核同意后,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以及省级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工会,按照相关规定,从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出发,积极争取政府(行政)对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衔接、协调和配合,做好本地区、本单位职工疗休养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疗休养对象重点面向青海高原艰苦地区、艰苦行业的一线职工,优先安排青南地区、茫崖地区、环青海湖地区等高海拔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一线优秀职工,以及养路工、环卫工、建筑工、矿工、井下工、炉前工、执勤交警等从事苦、脏、累、险等工作的一线优秀职工。”青海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郎国清对《工人日报》记者说。

  《办法》规定,职工疗休养地点一般安排在全总批复建立的北戴河、杭州、厦门等地工人(职工)疗休养院(所)。青海各级工会根据职工的工作生产实际,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的情况下,统筹合理安排疗休养人数和时间,每批次人数不超过30人,时间不超过10天。

  另外,职工疗休养内容主要采取召开事迹报告会、座谈会和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形式学习交流。根据经费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为职工提供体检、理疗等服务以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疗休养内容。

  在经费保障方面,《办法》明确,职工疗休养往返交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解决,疗休养期间的住宿、伙食、活动等费用由承办活动的工会组织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结算、报销。

  青海省总要求,各级工会要严格规范疗休养内容、时间、地点,坚决禁止以疗休养为名变相组织公款旅游或发放钱物,要将职工疗休养经费足额列入本级工会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职工疗休养所占用的工作日,不得充抵规定的职工年休假假期。(记者 邢生祥 通讯员 许树礼)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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