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亟需筹划法治路径

2015年08月25日 09:13   来源:法制日报   

制图/李晓军

  □ 本报记者 张维

  虽然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在不同的国际经济组织中开展过合作,但是在金融、投资方面与基础设施建设、人员流动方面,尚缺乏与沿线各国深入的、全面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只有以法治路径推动“一带一路”战略,才能解决合作中可能发生的问题,避免各种风险和干扰,确保“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推进。

  因此,“一带一路”战略必须建立在法治化基础上。最早提出这一观点的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刘敬东,今年4月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7月成立了“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刘敬东被聘为该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

  《法制日报》记者就“一带一路”战略法治化问题,专访了刘敬东。

  事先锁定风险

  记者:“一带一路”战略是经济方面的战略,为什么必须以法治化为基础?

  刘敬东:“一带一路”沿线涉及众多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环境、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都不相同,对于签署国际经贸、金融协定会有不同认识,参与的程度参差不齐。

  在这方面,我们是有过惨痛教训的。比如,中国与缅甸合作的在缅甸开发的水电项目,就因为缺乏相关的规则明确规制,而被缅甸政府突如其来的一纸命令叫停,中国企业因此蒙受了巨额损失。

  有了法治化的保障,才能解决合作中可能发生的问题、避免各种风险和干扰。

  记者:“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和地区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一些地方仍处于世界热点地区,政治、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法治化能够避免政治风险吗?

  刘敬东:可以。防范“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的政治风险,是“一带一路”法治化的重要内容。政治风险是能够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被规避的。在这些条约中,必定要有关于政治风险的条款,即明确对于哪些政治风险,相关国家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签署国际协定

  记者:具体而言,实现“一带一路”战略法治化,我们应该做哪些法律功课?

  刘敬东:中国应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一系列经济条约和协定,如自由贸易协定,或双边、多边的贸易与投资合作机制协定。有了这些条约、协定,沿线各国的经贸合作将有章可循。因为这些协定都属于国际法范畴之内,受国际法规则规制,签署国的权利和义务如何,皆有国际法上的明确依据。

  按照国际惯例,这些条约和协定中通常都包含有争端解决机制和规则,这就意味着,沿线各国在“一带一路”上的经济合作行为更加规范,并通过这些条约和协定的签订实施获得更多保障。毕竟,有了沿线各国共同遵守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一旦发生具体争端,不必担心无法得到妥善、及时、公正的解决,很大程度上能避免合作中的风险。

  记者: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国际条约或协定的情况如何?

  刘敬东:多数已在不同的国际经济组织中开展过合作。比如,大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应当遵守WTO规则。再比如,都属不同的区域合作组织成员,如上海经合组织成员或是东盟成员,由此,应遵循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已经制定的相关国际法规则。

  记者:目前已有的规则,对于“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够不够用?

  刘敬东: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进一步推进、升级、完善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双边或多边经贸协定。根据新的情况,再商签新的经济贸易条约和协定。

  特别是在金融、投资方面与基础设施建设、人员流动方面,现在尚缺乏与沿线各国深入、全面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此外,有些国家在针对中国的劳务输出的签证政策、劳工人身安全保障、权利维护方面,还缺乏与我国较为细致的双边协定,在此方面我们也要大力推进相关协定的制定。

  记者:降低沿线国家的政治风险,我们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刘敬东:在此方面,已有国际法公认的相关规则。对于因东道国政府违反投资协定而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情况,现代国际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救济机制:一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公约建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二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公约)建立的政治风险保险机制;三是WTO协定建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我们要在条约中对这些已有规则进一步细化。

  在政治风险成为事实,造成实际损失后,还可以根据国际法规则及双方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和协定,进行追责。由此,企业的合法权益将获得最大可能的维护,因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被挽回的可能性,也将是最大的。

  修改国内立法

  记者:“一带一路”战略,对中国经贸方面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将带来哪些影响?

  刘敬东:首先,对外经济立法的修改势在必行。我们要更加注重中国对外开放面临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将国际经贸规则的新发展与新内容吸收进相关立法中,这些亟待修订的立法包括对外贸易法、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等。

  比如,以前我们有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这三个涉及外资的企业法,如今要适应新的形势,应考虑将此三法合并。更有专家提出应将这三法与公司法合一,不再是内外有别。这些都需要在“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过程中予以综合考虑。据我了解,立法机关正在紧锣密鼓地做这方面工作。

  其次,在司法方面,“一带一路”战略对中国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中国个人、企业与国外个人及企业之间的纠纷,一旦发生,可以通过两条渠道解决。

  一是通过国内司法来解决。如果属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就要作出高质量的更具公信力的裁决;如果是在其他国家法院作出的裁决,就有可能发生中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二是通过国际仲裁的手段来解决。对于中国法院来说,同样存在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问题。

  中国法院特别需要未雨绸缪。今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发布。该文件非常及时,回应了国际社会对我国法院涉外审判的期望和要求。可以预见的是,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最高法院将按照“一带一路”战略的要求,整体提升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水平,满足“一带一路”战略的总体要求。

  “一带一路”战略也会对中国的行政执法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比如,打击犯罪、海关执法,税务执法等方面。在打击跨国犯罪、三股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恐怖主义等方面,各国警察机构的合作也会面临新的挑战。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判各国之间执法合作可能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要打击跨国犯罪,另一方面要便利贸易人员往来,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条件。

  借鉴WTO经验

  记者:中国是WTO的深度参与者,WTO规则及中国的参与经历,会给“一带一路”战略及其法治化带来哪些有益经验与启发?

  刘敬东:中国入世已有多年,通过这十多年的深度参与,中国已是国际经贸规则的主要运用者。我们从WTO的实践中学到了很多宝贵经验,但也不乏教训。尤其是在刚刚入世的那一段时期,因为不熟悉经贸规则中国也曾有过败诉。这些经历也让我们逐步认识到,以往忽视、不熟悉国际经贸规则是短视行为,最终会对我们自身造成损失,这些对于我们当下正在着力推进的“一带一路”战略是很好的前车之鉴。实践证明,只有那些符合现代国际经贸规则,吸纳了最新国际经贸发展成果的做法,国际经济合作才能走向成功,并获得持续发展。

  我们应当充分运用在WTO中学到的国际经贸规则,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研究如何把国际经贸规则运用到“一带一路”中的经济建设当中。

(责任编辑:秦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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