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男子徐某停车时因车辆避让问题与车主蔡某起争执。徐某一怒之下挥拳伤人。8月28日记者获悉,南昌东湖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就在今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南昌男子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在市内一路段准备找停车位停车。当时,恰巧遇被害人蔡某也驾驶一辆小车也在该路段寻找车位停车。
事发时,两人因车辆避让问题相持不下并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拉扯并互殴。过程中,徐某用右拳朝蔡某左脸部击打,致蔡某口腔出血。随后徐某驾车逃离现场,蔡某当即报警。
同年5月11日,经法医鉴定,蔡某下颌部挫伤、下颌骨骨折,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同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另查明,徐某的亲属代为徐某一次性赔偿了蔡某全部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蔡某亦明确表示对徐某予以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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