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8月21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醴陵市原市委书记蒋永清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蒋永清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三百一十万元。
另据最新消息,一审判决作出后,蒋永清表示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诉。
被控贪贿1225万收受名表、玉器、黄金首饰等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蒋永清在担任株洲市委党校校长、株洲县县长、醴陵市市长、醴陵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人事录用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8次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225.034万元。
1225.034万元贪贿款项涵括:人民币1155.5万元,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一张,美元1000元;生肖牛玉质摆件一个,价值人民币18万元;宝格丽铂金项链一根,价值1.85万元;巴宝莉男式风衣一件,价值2.2万元;欧米茄男式手表一只,价值3.074万元;金条1000克,价值38.6万元;另外,还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共计37万元。
一审认定贪贿数额为970万元所追赃款上缴国库
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永清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70.634万元。
在蒋永清贪污受贿案一审判决中,公诉人的两项指控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没有被认定为受贿罪。其中,对于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蒋永清为谋求仕途发展,指示他人向上海某中央领导亲属开办的健康教育促进中心汇款200万元的事实没有认定为受贿;对于同案犯胡某某单独收取的50万元没有认定为蒋永清的受贿数额。
2015年8月21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蒋永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三百一十万元;二、追缴涉案赃款994.034万元及生肖牛玉质摆件一个,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蒋永清表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