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平行进口车再下一城 厦门试点启动

2015年09月10日 02:01   来源:经济参考报   钟源

  继上海、天津和广东南沙自贸区开展平行进口车业务之后,我国平行进口车试点地区再扩围。《经济参考报》记者9日从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处获悉,厦门片区将在9月15日前受理企业申请平行进口车试点资格,并于9月30日前公示试点企业名单,10月15日前公布认定试点企业名单。

  据了解,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从事汽车销售业务1年以上,实缴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或委托第三方保障的具备汽车维修、零部件供应、信息服务等相应功能的网点与设施;自建或委托的售后服务平台应向厦门片区管委会备案;信誉良好、具有采购渠道和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经验,在市场监管、检验检疫、海关、审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在厦门片区内注册具有汽车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经认定后作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经销商。

  “实际上,从上述条件来看,对比上海和广东试点要求,可以说是目前为止门槛最低的。这并不是说厦门片区对试点企业要求低。为降低未来监管风险,我们将实行宽进严出的政策,在名额上进行严格限制,最后或不超过5家。”对此,厦门片区管委会相关工作人员9日表示。

  上述工作人员也坦言,由于试点工作刚起步,要最终完成整套体系的建设,还有很多路要走。他透露,前期试点企业认定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标准、择优认定。试点企业及其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汽车经销商开展相关业务及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通知有关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如发现有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试点业务。试点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定后连续两年无进口业绩的,厦门片区管委会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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