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称,安徽女大学生声称扶老人被要求担责陷入罗生门。学生小袁说,当时听到老人在后面呼救时,骑着自行车的自己和老人还有一段距离,但老人家属却称小袁在医院里道歉说“不小心碰到”,并质疑为什么对方声称没有撞倒老人,却要垫付医疗费。
据香港《南华早报》网站9月11日报道,小袁所在的淮南师范学院表示,已经找到两名目击者,校方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实真相。
9月10日晚,声称目睹事件发生的微博用户“任梵童”发表文章,描述了事情经过。 “任梵童”称,9月8日上午,和室友去师院吃饭,当时和小袁相对而行,清楚地看到老人在事故前走路就是一崴一崴的,而小袁骑车从老太身边经过时,“也不知道是怎么老太就倒地了”。
“任梵童”称,当时能看到小袁骑车从老太身边过去时,两人之间是有距离的,而且那个距离不足以撞倒老太。之后“任梵童”上前查看,发现老太腿抽筋,但没有看到有擦伤之类的。其和小袁为老太揉腿,恢复正常之后,就问老太哪里疼,但对方一直讲不知道。
报道称,根据目击者公布的现场照片,当时老人坐在地上,穿蓝衣服的女学生的自行车停在了离老人不远的地方,女学生扶住了老人的背部查看情况。
小袁说,当时觉得老人的腿肯定受伤了,就按着她的腿让她别动,然后一名中年妇女感到,自称是老人的儿媳妇,对方不让小袁离开,还让她一同去医院。之后医生说老人的腿部可能骨折,老人的儿媳妇带钱不够,小袁的同学就垫付了2000元,而小袁的学生证也被对方拿走了。
至于摔倒的老人,《新安晚报》的记者问及其受伤原因,对方迷迷糊糊地回答说“被自行车带倒的”。
老人家属表示,事情有很多疑点,第一是小袁当时为什么陪母亲去医院,同学还垫付了医疗费,“如果不是她撞的,她和同学会这样做吗?”第二是学生在医院的时候还道歉,说是她不小心碰到的,“为什么回到学校之后马上就变了呢?”
但家属坦言,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就是小袁撞的,希望民警能尽快还原事情真相。如果证明不是学生撞的,会带着礼品对她表示感谢。
但小袁表示,如果是自行车碰到老人,自己当时的自行车肯定会有感觉,但当时一点感觉都没有。她表示,自己陪老人去医院是因为家属要求她一起去,而且看老人伤得较重,就喊同学一起帮忙。 “我明明是在做好事,怎么还赖上我了呢?”
民警表示,事发现场刚好是死角,监控摄像头没有录到画面,目前还没有办法确认老人是如何受伤的。淮南警方表示,事件仍在调查中。
据此,《香港商报》网站9月11日刊登《难道真是很多坏人变老了?》一文。
文章称,近日“扶老被讹”事件,再度持续地刺痛全社会善良者的神经。
四川达州“扶老案”已经过去两年多,但对于事件中三位得到“委屈奖”小学生的家庭,纠结和顾虑如影随形并未消失,据说摔倒的蒋婆婆一家也仍在喊冤。前日,当事人之一的小江将中国好人网颁发的“委屈奖”如数退还后。小江的父亲江先生决定儿子转学,一家人搬离了达州,委屈奖也化解不了扶老被讹的委屈。
文章称,没有金刚钻,就别揽瓷器活,扶老的“成本”已然越来越高。有个笑话,说三个富人在比谁有钱,一个说:我家佣人都开宝马,另一个说:宝马只是我家的运垃圾的车,最后一个说:我天天扶老奶奶过马路。其他两个羡慕地说:大哥,还是您有钱啊!
当然,这种网络情绪化的宣泄无可厚非,但毕竟无助实际解决问题,缓解扶老难,也许是一个系统工程,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虽然这看起来是一个道德问题,但其实要从法律层面进行理性的反思,这应该是一个突破口。
很多年前曾经在“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法官就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进行推理分析,这从“彭宇案”的判决词中表达得很清楚:“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几个常理、情理分析,把彭宇扶老案中,原告证明被撞的举证责任完全消解,仅凭“不合情理”的行为,而推理出“不是你是谁?”对被撞者思维偏袒和举证制度偏袒,在司法部门调解和处理这种扶老纠纷中,非常有代表性,而这正是司法制度的缺陷所在。
文章称,因而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就显得至关紧要。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可以简述为“谁主张谁举证”。
文章称,在安徽该扶老纠纷案例中,为什么老人不需证明自己被撞,而大学生却需要证明自己没撞?而且老人讹诈的成本几乎没有,讹诈不成也不用付代价,这不就间接鼓励讹诈吗?
基于此,公安司法部门在调解和处理扶老纠纷时,首先要纠偏,从程序上强化“被撞者”证明被撞的举证责任,以达到与“撞人者”同样公平举证责任。
显然,让诬陷者不仅付出道德成本,更要付出法律代价,他们才不敢恩将仇报。简言之,让守法者不孤单,让违法者存畏惧,好人才不难做,才能打好扶老难这场持久战。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