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查不到生父母的被拐儿童可被收养

2015年09月18日 09:46   来源:华西都市报   张元玲

制图杨仕成

  家是孩子成长的摇篮。然而,由于我国缺少长期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的相关规定,此类儿童难以回归正常家庭健康成长。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制发了《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为推动打拐解救儿童回归家庭、维护打拐解救儿童权益提供了政策依据。

  给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一个家

  民政部公安部出台新政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13年1至10月,全国共侦破拐卖儿童案件6000余起,2.4万名被拐儿童获救。而利用全国公安机关打拐DNA信息系统为孩子找到亲生父母的只有454名。这就意味着,其中找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儿童不到2%。

  记者了解到,从2011年7月起,为了打击买方市场,公安部作出要求:被拐儿童一经解救,全部送往民政部门的福利院安置,不得由买主继续抚养。

  那些不能找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儿童,只能暂时寄养在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家庭。寄养家庭无法办理合法收养手续,被拐卖儿童与户主永远是非亲属关系,甚至会面临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的《通知》,对于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应当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抚养,被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社会福利机构收到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后,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应当及时进行国内送养,使儿童能够尽快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

  若找到了亲生父母,收养关系是否解除?

  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若亲生父母找到了,收养关系是否解除?对此,《通知》对此也有明文规定。

  《通知》规定,收养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签订收养协议,约定如被收养儿童的亲生父母查找到儿童并提出抚养请求,收养人保证配合公安、社会福利机构等开展相关工作。如其亲生父母符合继续抚养的条件,收养人应当与社会福利机构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通知》还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打拐解救儿童被收养后,公安机关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又查找到该儿童;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公安机关确认该儿童确属于被盗抢、被拐骗或者走失的。满足以上3个条件,收养人应当与社会福利机构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若是儿童的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出卖或者故意遗弃儿童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已成立的合法收养关系不受影响。

  记者张元玲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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