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老宅已成废墟
张文大此前曾拍下张家大院老宅的大门照片和宅院房檐的细节
海淀区文委官网公示的文物名单中,南安河253号(张家大院)是文物普查登记项目之一
海淀区苏家坨镇南安河253号张家大院是一处已有百年历史的老宅,在海淀区文委官网的文物名单中,它是第226号文物普查登记项目。
但近日,北京史地民俗学会理事张文大先生发现,此处富有京西郊区特色的古民居,已于去年被夷为平地,名存实亡。
海淀区文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曾给镇里发函告知保护,但直到被拆后才得知消息,目前责任人尚不明确。
发现 去年老宅尚存 再回访已消失
据张文大介绍,自己是土生土长的南安河村人,在他的印象里,家乡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古村落。从去年开始,村里开始拆迁,大量村民搬离、房屋被拆。
近日,他在考察中发现,南安河村253号张家大院已经被夷为平地,而此宅院系海淀区登记在册的不可移动文物。
“古民居是中国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张文大惋惜不已,“去年10月初经过此地,老宅建筑尚存,没想到再次回访,老宅竟被拆除”。
探访 仅剩椽子瓦片残件 村民不知是文物
南安河村位于海淀区苏家坨镇,该村从2014年6月开始腾退拆迁。记者9月19日探访时,发现大部分村民已迁离,民宅也多被拆除,掺着瓦砾的黄土裸露在外。
法晚记者(微信ID:fzwb_52165216)了解到,作为土生土长的当地人,张文大很容易就从废墟中找到了253号院曾经的位置。“这就是曾经的大门。”站在废墟上的张文大展开双臂,向记者展示大门的宽度。
他曾为大门拍下照片,未曾想竟成为老宅为数不多的“遗照”。这张照片显示,大门的两扇门板已被拆除,花岗岩的素面门枕、石碾搁置在墙角。可如今这些石构件也随拆迁而不知去向。
张文大介绍,因张家大院在村东头,又有这么个大门,所以村民都俗称老宅为“东头大门道”。两扇木门宽敞气派,高高的门槛可拆卸,便于马车进出,门楣上的四颗门簪上刻有“延年益寿”四个字。
张文大低头在废墟里找寻着什么,不时捡拾起房檐上的椽子、还有石板瓦残件。他告诉记者,这些石板瓦出产自门头沟,在当地曾被广泛使用,张家大院也不例外。
记者走访了几位当地村民,大家证实253号张家大院的位置确如张文大所指。他们介绍,2014年6月21日,村子开始腾退搬迁,大院于去年10月中旬已被拆,但他们并不清楚其拥有文物身份。
回忆 建于清末或民国 是典型的京西郊区民居
虽然今天上午在海淀文委官网公示的文物名单中,仍可以查到张家大院,但大院已无踪可寻,只能通过张文大的记忆,来还原它的样貌。
大院坐北朝南,南北长、东西窄,占地近千平方米,建造于清末或民国时期。原有二进三合院和场院,正院是二进三合房院落,一进正房三间半;二进院正房四间,东西配房各三间,正院西侧另有两间土房。
正院房屋和场院大门,都是青砖包角、毛石棋盘芯墙,屋顶盖门头沟出产的青石板,再以青俯瓦压边脊。窗户上半部花格糊窗户纸,下半部镶嵌大块玻璃,室内阳光充足。木制屋门上半部装花格玻璃。房屋椽坨头有简单彩画。
张文大评价说,张家大院朴实无华,判断房主并非财大气粗的大地主。上世纪50年代土改时,院里的房屋分给了十户贫苦人家,原房主已迁至城里安身。
他分析,张家大院能被海淀区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因其富有北京西郊的民居特色,而且是村中遗存不多的老宅。
不过张文大回忆,老宅自始至终也没挂上过文保牌,更没有其它保护。但探访经过相邻村落时,法晚记者(微信ID:fzwb_52165216)倒是发现一些受到保护的老宅,已被铁网围了起来。
此外,让张文大不解的是,他打听到在腾退拆迁前,有关部门已经向村委会布置了“文物普查登记项目在腾退拆迁中的保护工作”,但未能保住文物。
今天上午,法晚记者(微信ID:fzwb_52165216)致电苏家坨镇政府文化服务中心,负责文物工作的程先生回应,他曾去过南安河253号院,但拆没拆不清楚,可能是有破坏。
海淀区文化委员会执法队负责人刘玉海告诉记者,因面临拆迁,区文委将南安河253号院紧急抢救划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并给镇里发函告知,说这个宅子挺好的不要拆,但镇里可能未能通知到村。
刘玉海透露,拆迁由镇里主导,大概是去年11月,他们接到镇文服中心汇报,才知道253号院被拆了,“挺可惜的”。但在调查中,村里、负责拆迁公司等都不承认,到现在也没弄清责任人,因此他们也无法进行处罚。此事发生后,引起了苏家坨镇的重视,目前已为其它保护院落安装了金属护网。
专家
惩治破坏文物 不应只罚款这么简单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在1982年《文物保护法》起草者、文物界著名专家谢辰生看来,保护文物还需要更有效的法律威慑和保障,而不是罚完款就完了,一些破坏文物的行为,应当按照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记者 崔毅飞)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妨害文物管理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处理破坏珍贵文物的案件,对于不能移动的珍贵文物(如古墓葬、古遗址、古建筑、古石刻、革命遗址、革命纪念建筑物、风景名胜区等),不以是否已确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限;尚未确定的,可由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