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政府性债务将作为硬性指标纳入政绩考核

2015年09月26日 17:11   来源:南方日报   

    广州市政府官网近日公布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举债行为。《通知》规定,政府性债务将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

  谁举债谁偿还谁担责《通知》明确,对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分别实行余额限额管理。市本级、各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余额限额,由市财政部门在省政府批准的全市限额内,根据各地债务风险指标、财力状况、税收占比等情况,按因素法测算,并报市政府批准确定。市、区政府不得突破上级批准的限额举借债务。

  市、区政府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按程序向省政府申请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包括融资平台在内的任何企事业单位等举借。除财政部门外,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乡镇不得举借政府债务。

  《通知》规定,各级政府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组织部门负责将政府性债务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核高风险地区的新开工项目。

  对于政府性债务的偿还,《通知》规定,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区别落实偿还责任。区政府对其举借的政府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市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区政府要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债务违约责任追究机制。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动用偿债准备金、压缩一般性支出、处置可变现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债务偿还。区政府确实无法偿还政府债务的,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

  债务资金禁挪作他用在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方面,《办法》规定,市、区政府要将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将政府债务的还本付息、债务资金安排的支出,按资金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支出预算。

  《办法》限定,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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