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政府招投采购“黑洞”需长效机制“修补”

2015年10月14日 21:25   来源:中国商报   

  近日,北京市审计局发布了对37个市级部门2014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结果显示,17个部门存在政府采购不符合规范的问题。据统计,此次审计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预算执行、决算编制不规范,政府采购违反规定,财政资金闲置使用效率低,会议费、培训费超标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有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为13977.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3.3%,自2003年以来年均增速超过了30%。但是,在政府采购扩面增量整体“飘红”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量身定做”是现行政府招投标乱象中最被诟病的一条,中标企业早已定下,其他参与竞标的企业只是“陪太子读书”。而政府招投乱象“走程序”最显现的结果,就是“政府买一台电脑比企业去买贵得多”,或“只买贵的,不买对的”。

  原本是防止腐败的手段,不料想却成了腐败的“高发区”,少数负责招标采购的公职人员甚至会和供应商“共谋”牟利。围绕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利益链条,有的地方已经形成一个坚不可摧的利益衍生体:一是一些政府采购人员及政府采购部门的领导与供应商沆瀣一气,二是一些招投标专家成为“同流合污者”。

  由于监督不到位,以及具体的政府招标采购中“审批关”、“招投标关”和“公告关”都存在漏洞,由此引发了一些问题。2011年,审计署共向有关部门移送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112起,涉及300多人,其中“一把手”的职务腐败问题比较突出,有43起,这是一个令人难堪的事实。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曾发生过一起“窝案”,包括采购中心原主任张以权在内的多名工作人员落马。当时,广州市正阳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人黄绮梅被查时交出了一份“行贿清单”,显示张以权关照黄绮梅总金额高达1.6亿元的采购工程,为此笑纳了15万元的“谢礼”。

  政府招标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支出的一项管理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应遵循政府采购法体现的对公共资金有效、合理使用的原则,“只买贵的,不选对的”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以美国为例,美国国会为了管理联邦政府的采购行为,通过了一系列管理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并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下形成“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制,我们也可学习这一经验。一是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使政府采购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当务之急,是要对政府采购建章立制,只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政府招标采购的范围及标准,才能在管理上和操作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建立政府招标采购信息化平台,提高政府招标采购信息的透明度。

  二是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路径,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尤其急需建立政府采购工作的绩效管理和考评机制。“现代政府管理的核心问题是提高绩效。”通过绩效评估过程的公开性,逐步形成“职责明确、行为规范、协调高效、监管有力”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机制。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创新管理和监督体系、方法,完善司法救济体系。政府采购管理越是规范,采购的随意性或“暗箱操作”的余地也就越小。同时,在司法层面建立投诉的渠道,确保供应商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相信制度上“补漏”和公众全方位的监督,会让政府招标采购中的“明规则”、“潜规则”无处遁形,进而从源头上、体制上有效地预防腐败和权力滥用。  ●刘英团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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