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22时30分,贵阳市运管局一大队接到一起发生在贵惠路附近的“的哥拒载投诉”。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该名乘客因为喝得烂醉已不能自理,因此根据相关法规,的哥有权拒载。
大队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该乘客为单独一人,说话吐字含糊不清,看起来已经喝高。出租车驾驶员见其醉酒严重,已不能自理,才拒绝其乘坐出租车。该乘客遂与出租车驾驶员发生口角纠纷,将出租车拦停在路边,并拨打了一大队电话投诉的哥拒载。
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三条(二)项的规定,乘客有以下情形:“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行为不能自理者无人看护”之一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出租车司机)有权拒绝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据此,执法人员认为“的哥”的做法合情合理并无争议。并耐心向该名乘客解释了上述法律法规,并建议其立即联系家人或朋友,让其前来接自己一同回家。
执法人员表示,广大出租车司机应该依据此《条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遇到此类乘客时可以理直气壮地拒载,对于不听劝阻的乘客完全可以要求其下车。对于拒不配合的醉酒者,出租车驾驶员可以要求公安、运政等有关部门给予帮助。(贵州商报 张颜斌 左春林)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