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交房前要交住宅维修资金 六情况可紧急申请

2015年10月16日 21:21   来源:福州晚报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福州市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房屋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等作了规定。

  办理交房手续前

  业主须交维修资金

  办法明确,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及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交存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交付入住手续前,由业主按照规定的交存标准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包含开发企业产权保留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维修资金的交款凭证。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按续交方案存储到原专户管理银行的资金专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确定续交方案。

  办法实施前,依法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但未交存或未足额交存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原交存规定进行补交。

  维修资金划转

  应具备两个条件

  由业主大会管理维修资金的,资金划转应具备两个条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相关事项进行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能够以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业主账户余额信息为基础,按房屋门户号设立分户账。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使用范围外,经业主大会通过的用于完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可纳入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使用维修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摊费用: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部位属于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其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部位属于单幢或部分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费用由相关受益的业主按照其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部位属于单幢房屋外墙面或屋面的,费用由该幢房屋所有业主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或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不足或欠交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对维修资金的分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维修资金随房屋同时过户

  发生六种紧急情况时,可通过紧急维修程序申请维修资金: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安全隐患;消防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给水排水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造成大面积停水或满溢等;屋顶、屋面、外墙发生渗漏,地下室突发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出现其他可能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

  需要提醒市民的是,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转交维修资金缴款凭证,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持过户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分户账户更名手续。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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