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强制购物等8种行为 旅行社停业最低罚30万

2015年10月17日 13:39   来源:东北网   

    15日,记者从省旅游局获悉,今后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等8种行为,将被认定为欺骗、强制购物,“犯事”旅行社将受到最低30万元的罚款,这是旅游部门首次明确“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认定和处罚标准。

  据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省旅游局已接到国家旅游局正式通知,接下来将陆续向我省各级旅游管理部门下发文件,执行国家旅游局近日公布的《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工作人员提醒,游客遇违法行为可拨打省旅游投诉电话0451-87010055,哈市旅游投诉电话0451-84664315投诉。

  这8种行为被认定为欺骗、强制购物

  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3、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犯事”旅行社最低罚30万元

  如旅行社欺骗、强制旅游购物,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三十万元罚款,如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相关责任人、导游、领队将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相关导游、领队被吊销领队证、导游证的,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同时旅行社及其相关人员还将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而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也将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游客进入此类购物场所。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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