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贵阳召开。条例明确乡镇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还借鉴交通违章记分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且禁止生产经营未密封包装的食用油、酱油和醋。
此次修订新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和散装食品管理两个章节。将原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综合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生产环节监管职能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职能,整合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责令暂时停业整顿(一个月以内),待整改合格后,对其记分予以清除,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行为资格。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整改完毕且已缴纳罚款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未达到12分,未进行整改或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根据条例,禁止生产经营未密封包装的食用油、酱油、醋;禁止餐饮服务单位经营河豚;对贵州省一些高风险的民族传统食品,例如黔东南、黔南等地区的生食畜禽血、肉等,餐饮服务单位也禁止经营。条例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有效期由3年改为5年,并要求小作坊应在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登记证不得伪造、转让、涂改、出租和出借,且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附有标签。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只能生产固态法白酒,不得外购原酒或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等。
此外,市(州)、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需要注意的是,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200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备案后,方可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