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手段保障股权众筹发展

2015年10月26日 10:02   来源:贵阳日报   

  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股权众筹怎么监管?10月25日,在2015世界众筹大会上,参加私募基金助力企业众筹发展之路论坛的专家认为,应以法治手段保障股权众筹发展。

  副市长王玉祥出席论坛时说,当前,贵阳正在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科技金融,积极构建大数据金融体系、移动金融体系、众筹金融体系,以及主要助力中关村贵阳科技园发展的科技金融体系,着力打造新金融。希望参会嘉宾围绕众筹主题,为在筑企业于初创、成长等不同发展时期的融资提出建设性意见,为贵阳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证券日报常务副总编董少鹏说,中国有众筹的文化基因,诸如红白喜事、修庙、修路凑份子钱等,都体现了众筹。“证券法对股权众筹设定了标准和门槛,个人认为很有必要。随着今后众筹不断发展壮大,今后有必要对其作出修改。”他说,要以法治手段保障股权众筹发展。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部主任、博士生导师李燕在谈到众筹相关法律法规时说,国家鼓励众筹、大众创业创新,这是毋庸置疑的。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众筹不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股权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投资合同诈骗,擅自发行股票;民事法律风险表现为合同违约纠纷、股权争议以及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建议国家对股权众筹进行监管时确立原则导向监管制度,准确界定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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