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10月28日电 (刘贤 何国华)拖欠工资一直以来都是法院重视的一类案件。重庆市璧山区某汽车配件公司以资金周转不灵为借口,采取将其大部分债权转让他人、法定代表人江某逃匿隐藏等手段,拖欠工人工资共15万余元,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下达限期整改令之后仍拒不支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8日向媒体发布消息称,重庆璧山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该公司罚金十万元,并处江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两万元。
该汽车配件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主要生产汽车零配件的工业企业,雇有26名工人。从2014年6月开始,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以公司因投资失败,暂时有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拖欠工人工资。
当年8月20日,工人们发现江某的手机已无法打通。无奈之下,工人们于次日向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公司支付6至8月间的拖欠工资15万余元。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于28日前支付工人工资。但至29日,该公司仍未履行指令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发现,公司法人代表江某已经消失无踪,公司账面上的很多债权也不见了。
鉴于江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璧山区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部门侦查发现,在2014年7至8月间,江某瞒天过海,秘密将公司大部分债权转入他人之手,致使公司无力支付员工工资。8月20日,江某废弃掉自己常用的手机号码,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新手机,随后潜逃外地。2015年2月9日,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中,江某对恶意欠薪以及逃匿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将努力清偿拖欠工人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作为被告单位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转移债权、逃匿隐藏等方法逃避支付26名员工工资15万余元,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据此,璧山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重庆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明确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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