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等13省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多地设10年过渡期,确保待遇不降低
进入10月份以来,多地密集公布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已有13个省份向社会公布了养老金并轨方案。其中,多地方案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待遇不降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近日透露,人社部将于2016年启动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工作。这意味着,将有约2万亿元养老金“整装待发”进入投资运营。
湖北设15年缴费累计年限
据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即: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然而,对于过渡性养老金的发放问题,《决定》并没有明确。对此,地方上的实施意见进行了细化,湖北在意见中明确提出: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造成委托人损失将承担连带赔偿
为了保障基金安全,管理办法明确,投资机构和受托机构分别按管理费的20%和年度投资收益的1%来建立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发生的亏损。
管理办法还提出,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理财管理职责,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李忠表示,“通过这样一系列措施,我们相信能够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在安全的轨道上运行。”
(新华社、湖北政府网)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