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法制监督专员、实行行政执法资格公告和证件管理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法制审核……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
根据《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法制督察专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法制督察,持《云南省法制督察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云南省法制办副主任杨宏敏说,此举将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对不作为、慢作为等进行监督、约束,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草案》规定,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前,应当由法制部门、机构提出审核意见,这将打破对行政执法只能监督在后的格局。同时,行政机关超越或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行为,都将受到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制约,限期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
针对近年来层出不穷的“临时工”现象,《草案》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杨宏敏介绍,执行公务活动时,不依法出示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暂扣、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这样将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实现执法专业化,杜绝‘临时工’现象。”
杨宏敏介绍,目前《草案》为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争取2016年进入人大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