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公交司机交通肇事致1死17伤获刑

2015年11月09日 20: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今年4月18日,浙江省嘉兴海宁一辆正在行驶的公交车突然驶入对向车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7人不同程度受伤。9日,该公交司机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张某,现年36岁,山东人,当了6年多的司机。在35岁时,他进入了海宁一家公交公司上班,成为了一名公交车司机。庭审中,张某回忆此前开车从未有过一个违章,没想到自己会摊上这样的大事,追悔莫及。

  事故发生于今年4月18日上午,张某开着公交车按路线经过海宁市某路段,该路段限速80码。据他回忆,当时他的车速是60码左右,前方有一辆集装箱车,车速较慢,于是他就打左转向灯变道超车,岂料变道后发现,正前方有一辆面包车,该面包车车速越来越慢。于是,张某想变道回原车道,然而,原先那辆慢速行驶的集装箱车却在此时开了上来。

  张某变道不及,只能猛踩刹车,岂料该公交车往左侧跑偏,他试图将方向回正却无果,最终该公交车冲上了中央花坛,撞上了路灯杆和广告箱,后驶入对向车道,公交车车头和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发生碰撞。货车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而公交车上也有17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目击者表示:“隔了十多米路,还能听到车子里面的尖叫声。”

  曹阿姨那天正好乘坐该公交车,她抱着孙子坐在公交车前门旁的第一个位置。她说,当时公交车上坐满了乘客,还有五、六名乘客是站在车上的,事故发生后公交车的挡风玻璃也碎了,碎玻璃飞了出来,很多人摔倒、受伤。她自己在事故后下车,也去了医院。

  经事故认定,张某疏忽观察,遇情况措施不当,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公交公司及公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部分受伤乘客也已获得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法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宣判。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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