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倒,旁人将其扶起送医,并垫付检查费。不想老人伤治好后,却一纸诉状将扶人者告上法庭,称被他家的羊撞了,索赔3万多元。11月12日,记者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老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判其败诉。
据法院调查和庭审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2014年11月17日18时许,77岁的张老太摔倒受伤,张某贵将其背回家,并联系了老人的儿子开车一道将其送到米易县中医医院,张某贵为老人垫付了230元检查费。检查时,老人自称入院前2小时在家行走时不慎摔倒。
经米易县中医医院诊断,张老太左桡骨骨折,右股骨粉粹性骨折。11月20日,张老太转至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2月16日出院。
出院后,张老太称自己是被张某贵饲养的羊撞伤的,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共计3万余元。
米易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相关法规,张老太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受伤住院治疗及相关事项产生的费用,不能证明其伤情是被羊撞伤所致;提供的多名证人证言中,也均称没有亲眼看到张老太受伤的经过,只是听张某贵说是他家的羊撞的。但张某贵对此坚决否认。而且张老太此前在米易县中医医院治疗时曾说自己“系入院前2小时在家行走时不慎摔倒”。
法庭审理后,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张老太的诉讼请求。
随后,张老太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表示在医院说自己是不慎摔倒,原因是她与张某贵是亲戚关系,这样说是为了减少张某贵的经济损失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米易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无误。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自己摔倒还是被羊撞倒,上诉的张老太提交的证据依然不能证明其是被张某贵饲养的羊撞伤,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熊疆 四川日报记者 罗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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