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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男子猥亵少女仅遭行政拘留 重启调查后被刑拘

2015年11月21日 15:28   来源:中国江西网   

  10月29日本报报道了进贤县一名未成年少女小琴被同乡一名56岁男子于某入室猥亵,而当地警方仅以行政拘留处理此事。近日,当地有关部门对此案重新启动刑事调查。18日,进贤县公安分局已经依法将犯罪嫌疑人于某刑拘。而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一些存在违规行为的警员也将受到处理。不过让人担忧的是,目前小琴精神上出现轻度抑郁。

  被释放后才拿到行政处罚书

  “那件事已经成为禁区,家人一提孩子就会大发脾气。”小琴父亲吴先生说,“已经有半个月没跟我说话了,她现在回家总是把自己关着,不跟我们交流。我们很担心她会做傻事。”吴先生告诉记者,医生说她可能是轻度抑郁。“这周末我将带她去看心理医生,希望能帮她走出阴影。”

  小琴的母亲黄女士表示,之前从她被拘留到回家后一个星期,一直没有收到公安局拘留自己的行政处罚书。吴先生告诉记者,黄女士被拘留的第二天,自己就曾去进贤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没有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书,复议应诉科无法受理吴先生的复议申请。

  “南台派出所迟迟不给我们行政处罚书,我怀疑是行政处罚书上所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同时这样也可以阻碍我家提出行政复议。”吴先生说。19日下午,南台派出所负责人姜自云表示,由于黄女士当时拒绝在行政处罚书上签字,所以行政处罚书就被搁置在派出所。19日15时许,姜自云已把行政处罚书交给了黄女士。

  进贤县政府:将受理行政复议

  在黄女士的行政处罚书中事实陈述为:2015年10月22日早上8时左右,黄女士再次来到于某家中要求赔偿未果,过程中有黄女士对于某夫妇进行殴打。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对此,黄女士提出质疑,当天自己提出于某要对此事进行赔礼道歉,但是于某表示自己已经被行政拘留处罚了,拒绝道歉和赔偿。为此两人才发生矛盾。“当时他(于某)说这事跟自己没关系了,我就抓住他衣领说去派出所讲理。期间的确是发生了厮打,但我打了他,他也打了我,为什么行政处罚书上却只写我殴打他?”黄女士质疑说。随后,黄女士提供了一份当时的现场视频,视频中双方的确互有动手。

  据南台派出所给出的说明,黄女士是由于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对此,法律人士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条文释义,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无故殴打他人,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而黄女士是因女儿权益问题上门理论,其过程中也未造成严重后果。而派出所对黄女士进行15日拘留是按照寻衅滋事情节较严重的情况进行处罚,其行政处罚决定有失准确。故建议黄女士对此提出行政复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9日,记者同吴先生来到进贤县政府复议应诉科进行行政复议申请。工作人员表示,在吴先生准备齐全有关行政复议的相关材料后,该科将立即受理吴先生的行政复议,并尽快给出回复。

  嫌疑人已被依法刑拘

  19日,记者再次来到进贤县公安分局,该局政治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于某已于18日被刑事拘留,目前被关押在进贤县拘留所。

  “下一步,公安局将整理有关证据和材料,按有关的刑事案件程序,将于某猥亵一案提交至县检察院,由县检察院审核。如证据确凿,该案将由法院判决。如证据不足,于某将被释放。”进贤县公安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同时,对于之前报道提出的南台派出所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疑点和过失,如警方为何不及时出警处理、案发第二天犯罪嫌疑人于某才到派出所等问题,当时南台乡派出所负责人姜自云未给出合理解释。对此,进贤县公安分局督查科工作人员表示,经过调查发现确有警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过失,县公安局也将依规对违规警员给予处理。

  19日,一名当地村干部前来小琴家进行协调和解。该干部表示,于某已经知错,希望在双方能就此事进行和解,于某家愿意出3万元赔偿并道歉。期间,南台派出所负责人姜自云也出面参与协调,希望黄女士就此事进行和解。

  对此,黄女士表示,将继续依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暂无和解意愿。

  -信息日报记者罗捷文/图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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