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因病致贫家庭可申领救助 每年最高8万元

2015年11月24日 17:12   来源:法制晚报   陈斯

  明年起,本市患有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白血病、需要肾透析等15类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如果医保报销后,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超过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获得由区民政部门给予的每年最高8万元的医疗救助资金。

  记者上午从北京市民政局获悉,近日本市下发《关于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明年1月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随着首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医疗救助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部分家庭收入高于社会救助标准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下称因病致贫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因此,本市从全面构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体系出发,将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作为全面深化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对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具有重要意义。

  因病致贫家庭,可按“病种”、“费用”来申请医疗救助。

  按病种救助

  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等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参见“重大疾病参考名录”表格),在本市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支出医疗费用较高,在经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

  认定条件

  申请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

  1.收支水平认定条件:在上一自然年度内,申请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同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2.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之和。其他财产情形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3号)相关规定。

  3.家庭成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京民社救发〔2014〕182号)相关规定。

  救助标准

  申请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上一自然年度内,因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对于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3万元(含)以下3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40%、5万元以上50%的比例分段给予医疗救助。

  全年救助封顶线8万元。同一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申请救助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应当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按费用救助

  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等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罹患上述病种以外的重大疾病,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京民社救发〔2014〕219号)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具体认定条件、救助标准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相关 资金来源于多渠道筹集

  这些对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资金从哪里来?据了解,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所需资金,从区医疗救助资金预算中列支。

  市级民政、财政部门通过中央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适当加大对区医疗救助资金的补助力度。鼓励慈善组织和个人捐款,倡导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记者 陈斯)

  重大疾病参考名录

  1.恶性肿瘤

  2.终末期肾病(肾透析)

  3.重性精神病

  4.I型糖尿病

  5.先天性心脏病

  6.白血病

  7.血友病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重大器官移植(与职工医保一致)

  10.耐多药肺结核

  11.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12.急性心肌梗塞

  13.脑梗死

  14.甲亢

  15.唇腭裂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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