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中市环保局原局长向企业索“赞助费”获刑

2015年11月25日 10:01   来源:法制日报   马超 张莉莉

  身为环保局“一把手”的局长,利用手中握有的专项资金审批大权,以“赞助费”的名义向相关企业索贿,第一笔便索要了39万元,并纳入“小金库”用于发放本单位干部职工福利、本单位烟酒、水产品等招待费用支出。

  为稳妥起见,后变为环保局提供发票直接到相关企业去报销,每一笔数额都不低于5万元,最高的一笔竟高达60万余元。就这样,在4年的时间里,这位局长共向相关项目单位索取贿赂16次,索贿总额达417万余元。

  除了为单位“牟取福利”外,这位局长还利用职务之便大捞钱财,仅经检察机关查实的就有36笔之多,共计近13万元。其收受贿赂有两个特点:只收受关系较近的相关人员的贿赂,普通人员送的款物一般都拒收;即使关系较近的人也不是每次送礼都收,有时也退还或上缴。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扬中市环保局原局长郭明生因犯受贿罪,被该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扬中市环保局因犯单位受贿罪,被该市法院一审判处罚金400万元。目前,郭明生已在监狱服刑。

  利用专项资金审批权索贿

  2008年至2012年间,扬中市环保局向上级争取江苏省省级环保引导资金共3000万余元,用于补贴扬中市各单位治理污染排放专用。扬中市环保局就掌握着这笔专项资金的审批上报和监管大权。

  2008年12月,某发展公司向扬中市环保局上报了200万元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郭明生称,争取到这笔专项资金非常不容易,环保局不仅费了很多人力,而且所花费用也很惊人。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很快便领会了郭明生的意思,随后以“赞助费”的名义支付了39万余元给扬中市环保局。很快,专项资金的申请就被批了下来。这39万余元被郭明生纳入“小金库”,用于发放本单位干部职工福利、本单位烟酒、水产品等招待费用支出。

  作为久经官场的人,看多了腐败分子落马的郭明生非常小心谨慎。接受第一笔“赞助”之后,在长达1年的时间里,郭明生一直处于低调状态,同时,对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也都被一一搁置下来。

  一直到2009年12月,陆续有官员因职务犯罪被查处,甚至其他县市也查处了环保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情况,但是扬中市环保局却相安无事。随着时间的推移,郭明生放下心来。此时,他想的不是将这笔赞助费退回去或者从此收手,而是盘算着怎样继续瞒天过海。

  一天,郭明生的一个朋友遇到他,称手上有一些餐饮发票,如果郭明生需要,可以拿去单位报销,反正公务单位招待多,不在乎多几张发票。这件事给了郭明生“启发”,他眼前一亮,终于想到一个他自认为“天衣无缝”的好主意。

  4年向企业索贿400万余元

  2009年12月,在审核扬中市某资产经营管理中心3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申请过程中,郭明生“不经意”对该管理中心负责人说:“我这里还有争取专项资金时候的一些发票还没法处理,真让人为难啊。”该负责人心领神会地说:“要是不好处理的话,我们可以代劳。”

  于是,在郭明生的授意下,该经营管理中心为环保局“处理”了赞助费、招待费等发票,票面金额达48万余元。事后,郭明生特地关注了这些发票报销情况,全部有理有据,账面上看不出任何纰漏。环保局不费吹灰之力就拿到了48万元,尝到甜头的郭明生深深为自己的智慧所折服,并将这一成功“经验”推广开来。

  此后,郭明生如法炮制,在选定好符合《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环保项目单位后,与每家项目单位协商并达成协议,以赞助费和招待费的名义,按照专项资金的10%至30%不等向项目单位索取费用。费用不直接支付给环保局,而是由环保局提供等额发票到项目单位账上报支。提供的发票中有部分是真实消费,还有部分是环保局通过各商家的虚假发票从中套现。

  4年来,扬中市环保局与各家环保项目单位已基本形成共识,每笔专项资金下拨后,各项目单位便按照专项资金的10%至30%的标准,通过上述手段变相支付给环保局。这已经成为扬中市环保行业里的“潜规则”。

  至案发前,郭明生通过类似方法雁过拔毛,共计向相关项目单位索取贿赂16次,每笔都不低于5万元,最高一笔高达60万余元,索贿共计人民币417万余元。

  普通人钱物一般都会拒收

  认识郭明生的人都说,他为人低调谨慎,做事认真,轻易不会得罪人。案发时,郭明生刚刚退居二线,之前先后担任扬中市城管局局长、环保局局长长达12年之久,在该市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就是这样一个人,在积极为单位“谋福利”的同时,也没有忘记给自己“分一杯羹”。

  2007年,郭明生看中了扬中市某社区一块地皮,准备买下来给自家建房。郭明生找到该社区当时的书记,表达了想以低价购买该地块的意愿,并表示环保局每年有一些赞助费,自己可以决定赞助费的去向。

  既然局长抛出了橄榄枝,党委书记也就顺水推舟,让郭明生少交了3万元。得到好处的郭明生没有食言,2008年至2009年,其通过相关单位一共给该社区赞助了13万元。

  2009年上半年,郭明生在该社区的建房需要办土地使用证,当时考虑到郭明生给社区赞助了13万元,社区为郭明生缴了契税10400元,同时为了规避检查,社区还给郭明生出具了一张之前少交的3万元购地款的假发票。

  2010年,扬中某集团申请防腐蚀涂料项目竣工验收,该项目验收的监管单位恰恰是环保局。该集团董事长为了顺利通过验收,请郭明生在验收的时候帮忙“说说话”,并称验收通过后一定会感谢。久经官场的郭明生自然知道“感谢”的含义,于是以环保局长的身份给验收小组打了招呼,最终促使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2010年底,为了感谢郭明生一直以来对公司的关照,该集团董事长送给郭明生两张某银行的银通卡,每张面值5000元,郭明生推辞一番之后收下了。收下购物卡后,郭明生并未将其带回家,而是送到环保局纪检部门,告诉工作人员“暂放”两张卡在这里。这也是郭明生规避法律的手段之一:万一被查出来,可以用“已按规定上交纪检部门”的借口来蒙混过关。

  事实上,郭明生对受贿所得钱物确实都是如此“走过场”的。由于该案涉及面广,在秘密初查后不久,郭明生便得到风声,立即从外地赶回来,将其收受的款物退缴到纪检部门,并与纪检人员商量,将其退缴收受款物日期提前,作虚假记载,企图瞒天过海。

  扬中市检察院侦查人员从郭明生的笔记本中发现,郭明生从2008年担任环保局局长后,开始收受下属单位和相关企业人员贿赂,其收受贿赂有两个特点:只收受关系较近的相关人员贿赂,普通人员送的款物一般都拒收;即使关系较近的人送的也不是每次都收,有时也退还或上缴。

  通过或明或暗的手段和混淆视听的障眼法,郭明生在担任扬中市环保局长的4年中,在对下属单位进行管理、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管和争取环保专项资金、赞助有关单位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钱物,已经查实的有36笔之多,共计人民币近13万元。

  打击防范并重为解决之道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该案之所以会发生,首先是因为郭明生法律意识淡薄,一直认为单位受贿是行业“潜规则”,逢年过节收受相关人员购物卡更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不认为是犯罪。

  其次是因为环保局及领导权力过大,缺少有效内部监督。江苏省环保厅下拨给扬中市的省级环保专项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由扬中市环保局负责筛选、审核并上报,具体上报哪些项目单位由局长郭明生一人决定,不需要经过局办公会议和党组会议商讨,也没有任何上级部门对选定过程加以监督,环保局在选定符合条件的补贴项目单位过程中拥有不受监督的申报权,这必然导致郭明生的“一言堂”。

  扬中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孙超认为,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首先要加强法制教育,提升干部职工法律意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廉政教育活动,深刻分析、深入查找自身廉政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准症结所在,深刻汲取教训,对症下药。加强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以案释法明理,做到警钟长鸣、知法懂法、令行禁止。

  其次要健全监督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构建程序性监督管理机制,细化《省级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细则,形成对环保专项引导资金申请、审核、下拨和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机制,落实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做到全方位、高效率的监督,以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最后要加大打击力度,做到惩治与预防并重。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惩治和预防环保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强大合力,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大该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审计力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查处;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此类案件的力度,集中力量优先查办、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形成打击该类犯罪的威慑力。

(责任编辑:王子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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