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买房人逾期付款 卖房人凭一条短信解约被判无效

2015年12月02日 17:08   来源:东南网   

  凭一条手机短信,就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近日,集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官司。最终,法院一审认定买卖双方各自违约,均负有责任,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返还定金给买方。

  2015年1月,老徐与黄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黄先生将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一套房屋卖给老徐,合同签订之日,老徐支付给黄先生8万元定金,总房款156万元分两次支付,首期于2015年4月初支付。

  签合同当天,老徐向黄先生支付购房定金8万元,但是,到约定首期付款时间,老徐并没有付款。

  4月底,卖房人黄先生通过他人手机向老徐配偶的公司业务手机号码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之后黄先生即将该套房屋卖给其他人。

  老徐认为,其与黄先生之间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黄先生未经其同意擅自悔约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已明显构成违约。

  近日,老徐为此状告黄先生,他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让黄先生向他支付双倍定金16万元。

  面对起诉,卖房的黄先生辩称,老徐逾期付款,自己已合法履行合同解除权,合同已解除了,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双方都违反了合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8万元定金。

  法官说法

  解除合同,应该书面告知

  法官说,一方面,黄先生未依法通知老徐解除合同存在违约。因为,解除合同是涉及双方重大利益的法律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也约定:任何一方悔约的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但是,黄先生却是用他人的手机,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案外人的手机号码,送达方式违反合同约定。而且,通知最终也没有实际送达。另一方面,老徐未按期支付房款,也违反了合同约定,也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所以,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违约情节、过错程度、损失等因素,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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