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发布

2015年12月07日 15:07   来源:中国水运报   

  控制区内港口分步推广低硫油

  本报讯 (驻京记者 张天赦) 12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自2016年1月1日起,通过核心港口先行先试,排放控制区范围内逐步覆盖的方式,逐步推行船舶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以控制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实施方案》要求,在排放控制区内,分四阶段推动船舶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分别是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有条件的港口实施,自2017年1月1日起于核心港口实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推广至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自2019年1月1日起覆盖全部排放控制区。此外,《实施方案》明确,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评估所有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进一步提高减排标准,要求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以及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

  《实施方案》详细划定了排放控制区的范围:

  在珠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为以下六点连线内海域,即惠州与汕尾大陆岸线交界点、针头岩外延12海里处、佳蓬列岛外延12海里处、围夹岛外延12海里处、大帆石岛外延12海里处、江门与阳江大陆岸线交界点;内河水域范围为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9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其中,该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深圳、广州、珠海港。

  在长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为以下十点连线内海域,即南通与盐城大陆岸线交界点,外磕脚岛、佘山岛、海礁、东南礁、两兄弟屿、渔山列岛、台州列岛(2)、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外延12海里处,以及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内河水域范围为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上海、嘉兴、湖州、杭州、绍兴、宁波、舟山、台州16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其中,该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通港。

  在环渤海(京津冀),排放控制区海域为大连丹东大陆岸线交界点与烟台威海大陆岸线交界点的连线以内海域。内河水域范围为大连、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秦皇岛、唐山、天津、沧州、滨州、东营、潍坊、烟台13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其中,该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天津、秦皇岛、唐山、黄骅港。

(责任编辑:魏敏)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