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长江水利委员会发布数据显示,10年来,尽管长江流域废污水排放总量在逐年增加,但水质却明显好转。
数据显示,2014年,长江流域废污水排放总量为338.8亿吨,其中生活污水141.5亿吨,占41.8%,工业废水197.3亿吨,占58.2%。从废污水量变化趋势看,长江流域废污水排放量呈逐年增加趋势,从2005年的296.4亿吨增加到2014年的338.8亿吨,从废污水量增幅变化趋势看,2008年以后增幅逐渐趋缓。
专家解释,废污水排放量持续走高,主要是因为沿线城市发展用水量加大,特别是工业及生活用水量加大导致。不过随着各城市污水处理厂等设施的增加,排放至长江中废污水的污染物浓度下降明显,因此虽然水量大,但污染物浓度没有此前高。
与此同时,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监控中心正式投入运行,初步实现了流域机构对重点区域水质和部分直管入河排污口的实时在线监控。一系列保护措施之下,长江水质明显好转。
2014年,专家对长江64253.1公里的河长进行评价,发现长江流域全年期水质符合和优于Ⅲ类水的河长比例从2006年的66.7%逐步增加到2014年的77.4%。其中,水质为Ⅰ、Ⅱ类水的河长为33674.5公里,占52.4%;Ⅲ类水的河长16029.3公里,占25.0%;全年期水质劣于Ⅲ类水的河长占总评价河长的22.6%。
数据显示,长江干流符合或优于III类水标准的河长比例已从2000年的67.4%逐步增加到现在的90%以上。
本报讯(记者黄师师 通讯员陈立立)受高额利润驱使,长江非法采砂行为近年来屡禁不绝。昨日从长江委获悉, “非法采砂入刑”相关司法解释有望在今年底或明年初颁布。
据介绍,河道非法采砂屡禁不止的一大原因是违法成本小。由于行政处罚力度相对于非法采砂的利益而言太轻,偷采江砂获得的违法收入与罚款数额相比太少,对违法采砂者起不到威慑作用。
目前,我国没有设定“非法采砂罪”,追究非法采砂者刑事责任的罪名未规范统一,全国不同区域对法律条文的适用存在较大差别,确立的罪名和刑罚也大相径庭,罪名不一,处罚结果相差甚远。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将河道非法采砂严重违法行为纳入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制裁范围。
眼下,水利部正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采砂入刑的司法解释相关工作。非法采砂入刑相关司法解释有望在今年底或明年初出台。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