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厅推出三项举措,推动自贸区企业开展闽台科技合作。
一是支持台湾重大研发机构来自贸试验区创办或与自贸试验区法人单位合作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按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
二是支持自贸区企业与台湾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开展合作研发。符合资助条件的合作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并予以优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可资助100万元。
三是支持自贸区企业建立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优先认定,并按照《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进行支持和管理。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