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6年元旦、春节临近,哈市烟花爆竹销售运输、经营、燃放即将进入旺季。近日,哈市出台《哈尔滨市2016年春节燃放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对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申请、摆摊销售、燃放时间,以及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和禁止设置销售网点、燃放区域等进行限定,规定2016年2月1日至2月22日,可以销售烟花爆竹。
20日起可以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1月10日,哈市零售业户可向所在地安监局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条件要符合规定。哈市各区、县(市)安监、公安、城管等部门将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踏查布设与选址、人员培训、许可发放等工作。许可要依据本地区布点规划,相关部门审查零售业户安全条件,把住准入关。
明年2月1日可销售燃放 空气质量“橙色预警”时禁燃
2016年春节,哈市烟花爆竹销售时间定为2月1日至2月22日。哈市主城区要严格执行上述时间规定,各零售业户只准许在此时间段销售,否则视为违法,取消今年年度销售资格。业户可于1月30日进行摆摊布点工作,但不许摆放实货销售。哈市其他区、县(市)可根据辖区自身特点,确定具体销售时间。
春节期间,哈市主城区燃放时间定为2016年2月1日至2月22日,主城区以外区、县(市)可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农历除夕以外,每日6时至24时为燃放时间。当市区大气重污染程度达到规定的Ⅱ级预警(橙色预警)以上级别时,市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单筒直径大于30毫米不许销售燃放
《方案》中规定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包括:严禁销售、燃放A、B级产品(内筒型组合烟花单筒直径大于30毫米);严禁销售、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纸手榴弹和单体药量超过30克的烟花爆竹。同时,限定禁止设置销售网点及燃放区域,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大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行人多的街道、广场;步行街区、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场所;房顶、阳台、窗口、楼梯、走廊;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或者范围。
多部门联合监管烟花爆竹
哈市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安监、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对烟花爆竹进行联合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大型燃放活动审批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负责制定全市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警、火灾情况并调查原因;组织指导有关单位看护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放区域。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许可工作,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安全经营条件,组织查处违规经营和非正规渠道购销烟花爆竹的行为,严肃查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查处和取缔烟花爆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查封、扣押无照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确保烟花爆竹产品质量。
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负责危货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人员资质的认定、审核及相应环节的安全监管。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临时业户占道审批,以城乡结合部、个体仓买、超市、食杂店、早(夜)市、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对无证经营、移位经营、乱设摊点、店外经营业户依法严查,规范经营秩序。
供销部门:负责本系统烟花爆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指导、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监测烟花爆竹燃放期大气环境,与气象部门对大气污染状况进行会商,联合预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