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出新规治理不法中介
记者: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等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今后提取住房公积金,拟原则上不受理中介机构代他人申请提取。受理提取公积金申请时,应至少安排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提供假身份证、假合同、假发票的,将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得提取公积金,也不接受其贷款申请,与当事人串通的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将被列入“个人不良信息库”。
赵庆祥:很多民众看过“通知”后,都以为以后房地产中介不办公积金提取了。实际上,“通知”中涉及的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中介的范围很宽,不单纯指房地产中介,还有专门为公积金提取代办提供服务的中介,这种中介可能归类到人力资源、人事代办这个行业,而不是房地产中介行业。房地产中介行业和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提取相关手续的代办联系多一点,就是在房屋买卖时申请公积金贷款,这种手续由经纪人去代办。像路边的提取公积金小广告等是专门提取公积金的,这与房地产中介没关系。
如果是租房,有的房地产中介公司也提供提取公积金服务。不过,据我所知,以租房名义提取公积金的,有相当一部分目的并不是租房,他可能就是单纯去提取公积金,做一份假租房合同,随便找一个人签字,到北京社区租赁税费代缴点缴费,这就是备案,然后拿着这些材料去提取公积金。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都不是真实存在的租赁关系,而是为了提取公积金做一个假租赁证明。
汪丽娜:首先需要介绍上述“通知”出台的背景。在宏观经济方面,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我国促进房地产去库存需要更多的金融政策支持,除了商业银行贷款外,公积金因为具有低息的特征,所以会对购房产生一定支持。另一方面,就公积金政策本身来说,包括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率等很多方面都有待完善。
“原则上不受理”的理解是,正常情况是由缴存人自己去提取公积金,而非经过中介公司这样一个渠道。
公积金管理服务有欠缺
记者:买过房子的人都知道,在繁杂的手续办理过程中,若都由本人办理不是很现实,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会遇到现实操作难题?
汪丽娜:出台这样的规定,把中介排除出去,主要是为了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因为个别中介公司提供假购房合同就能把公积金提出来。
不过,我觉得出台这样的规定并没有解决个人提取公积金难的问题,因为其中涉及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的问题。如果相关部门只是想提高门槛,让公积金提取人提供很多类似于“我妈是我妈”的证明,大家还是用不上这笔钱。要解决目前出现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之间沟通,而不要把这么多证明推给公积金缴存人。
记者: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发现了一些缴存人与中介公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提取和违法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
赵庆祥:对于代提公积金小中介的治理,我觉得还是要靠主管部门加强管理。
汪丽娜:因为今年才刚开始允许公积金租房,但是很多人提取公积金并不是为了租房,这就是公积金管理方认为的违规提取。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资金所有人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资金。管理方认为的违规和公众认为的违规其实存在一定差异。
目前,公积金提取难的一个表现是,要求提供的证明很多,提取门槛很高。另外,一些特殊人群,比如中低收入者,他们在遇到大病大灾的情况下,应该允许他们把钱提出来使用。对个人而言,公积金几乎是一笔强制性的长期存款。而另一方面,愈发繁荣的金融市场又以更高的收益吸引着每个人,相比之下,公积金的收益就要低得多。可以说,在现行制度下,公积金提取难、门槛高、收益低,从而产生了非法套现的巨大市场需求。更不合理的是,个人对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只有有限使用权,不能满足一些突发性的大额资金需求。因此,近年来对公积金是否可以更方便提取或灵活运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全国房产信息没有完全联网也使得核查信息的难度提升,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另外,在购房贷款等方面,相关部门的服务也有所欠缺。在很多情况下,公众不用公积金而选择利息比较高的商贷,就是因为公积金没有办法满足公众方便、快捷、足额的资金需求,比如在北京购买商品房时,公积金能贷80万元,后来提到120万元,但在北京买一套房子需要多少钱?而且,办理公积金贷款往往一拖几个月,购房人只能选择商贷。
至于管理方认为违规提取造成的问题,我觉得违规提取的比例很小。拿到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最多占三分之一,放宽提取条件理所应当。自己的钱怎么花都应该,不能一直捆绑到退休的时候变成养老金。
公积金面临三大法律问题
记者: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初,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解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难”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虽惠及很多职工购房置业,但因缴存制度不完善,不能跨市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多方受限、公积金闲置、受益者覆盖面低等诸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今年11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并指出可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者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以增强资金流动性。
汪丽娜:据我了解,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订正在进行中,但距离真正出台仍需要较长时间。住房公积金条例修改的难度在于部门利益。很多机构愿意把这笔钱留在账上,因为将其存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利息收入。然而,部门是如何使用增值收益的,外界并不清楚。
现在的放宽尺度仍然不解渴。对于家里有困难、特殊情况、重大疾病、孩子上学等问题的家庭,应当允许提出公积金作为其他用处。
改革公积金制度,至少要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三个问题:住房公积金到底是为谁服务?资金的产权归谁?增值收益归谁?这些都要通过法律作出明确定位。
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我们需重新审视公积金在整个住房政策体系中的功能与作用,重新界定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的关系,使之成为整个住房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将公积金的归集及运用,按其金融本质,置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野内,使其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避免“行政化”管理带来的挤占、截留、挪用等问题;建立起规范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机制,让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真正为资金缴纳者服务,改变现行资金性质公私不分、使用无序的现状;改变“低存低贷、存贷不对称”导致净储户的利息损失转变为净贷款人的利息补贴,从而形成新的收入分配不公。
(责任编辑:杨淼)